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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追债引发的构陷获罪?

日期:2018-06-04 13:53:09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错误时间、错误地点、向错误人员以错误方式追偿债务引发的一起轻微刑事案件,2011年3月9日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发生在北京通州区,被追债人的亲属还是人大代表,以强占房屋、泼大粪、摆花圈等方式追债的王、张、姜、王、黄、赵、岳等七人于3月10被刑事拘留。

2010年间被害人韩某军与被告人王某军因合伙做买卖赔钱了,双方经核算,韩某军应付给王某军148万元,后双方协商,韩某军用大某村的7间平房抵债,并签有协议。协议规定:韩某军应在2月28日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军。但韩某军拒不离开。王某军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以强占、泼大粪、摆花圈、砸玻璃、放鞭炮等方式逼迫韩某军搬离。韩某军的妻子不堪忍受而服药自杀未遂,也许是故意自杀未遂而让闹事者无法收场。

2012年3月10日七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对王、张、姜、王四人批准逮捕,对黄、赵、岳三人取保候审,律师作为第二被告张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


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节录

……2011年3月1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军以与韩某军签订的通州区张某镇大某村20号房屋买卖协议到期为由,指使被告人姜某、王某壮、至韩某军家居住,又组织被告人张某具体指挥被告人姜某、王某壮、黄某敏到韩某军家以摆花圈、泼大粪、点鞭炮、砸门窗、搬家具等方式迫使韩某军搬家。3月8日,被告人张某持砖头砸伤韩某军之子韩某宇头部;3月9日韩某军之妻时某新不堪忍受而服药,经医院抢救未危及生命。被告人张某、姜某、王某壮、黄某敏在现场被抓获,被告人王某军当日接电话通知后到张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


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节录

……

2011年3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通州区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将张某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现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律师担任张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于2011年4月18日、至2011年6月5日,依法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听取张某对案情事实的描述。辩护人嗣后亦详细阅读全部案卷,深入了解该案的原因、过程、结果。

现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减轻量刑的意见,理由如下:

一、事件的起因是被害人韩某军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侦查机关于2011年3月15日出具的两份《工作证明》,可以将事件的起因表述清楚。——“经了解,是韩某军与王某军因合伙做买卖赔钱了,双方经核算,韩某军应付给王某军148万元,后双方协商,韩某军用大高力村的7间平房抵责债,并签有协议。按协议规定,韩某军应在2月28日将房屋交付王某军,但韩某军拒不离开。”

《承包协议书》、《欠条》、《房屋买卖协议》、《保证书》、《房屋产权证》,都可以证明事件起因确实如此。

二、张某等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是被害人韩某军引诱。

王某军与张某的供述同时提到韩某军在家里做不了主,他媳妇说了算,让王某军闹闹,他媳妇害怕了就搬走了。王某军、张某在这件事情上描述的时间、地点、人物能完全吻合,可以证实韩某军引诱行为的确实存在。

结合事件起因,韩某军欠款并且怕妻子埋怨,又无法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想出这种低劣招术欺瞒妻子完全在情理之中。

三、韩某军妻子的自杀行为没有后果,且目的可疑;

欠债还钱理所当然,天经地义。被害人韩某军妻子在被讨债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认为是被害人韩某军欠债造成的,由于害怕财产的损失而做出的过激行为造成的。

韩某军妻子的伤害程度应以自杀无碍的结果定论,而不能以自杀行为判定。同时不能排除被害人韩某军和妻子以拖欠债款为目的,采取假自杀行为。

四、嫌疑人张某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观恶性较小;

张某等主观认为房主是王某军,所以主观恶性很小。

首先,张某等一直认为该房产是王某军所有,经过买卖后现在的房主已经由韩某军转变成王某军。

其次,张某等听王某军工作安排不知事情真相,认为房产已经是王某军的。

第三、韩某军的房本由王某军掌握,张某等产生了王某军即是房主的错误认实。

五、张某等非法侵入住宅社会危害性较小。

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轻微刑事犯罪,犯罪性质明显不同于其他暴力或严重犯罪。而且嫌疑人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人身危险性更小。

六、坦白、认罪,诚心承认过错,愿意承担刑罚;

在几次会见中,嫌疑人多次表示悔罪之情。而且要求我们代为转交“悔罪书”。“悔罪书”写道: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我没有意见,并愿意在任何庭审或询问时坦白交待;本人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真心悔罪,并心甘情愿接受国家公诉机关的公诉及审判机关的有罪判决和刑罚。其行为有罪其情可谅,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很小。

七、愿意对被害人的损害积极赔偿;

虽然被害人至今还欠款王某军148万元,但是嫌疑人家属和嫌疑人仍然愿意对被害人损害进行单独赔偿。因为联系不上被害人希望公诉机关帮助促成赔偿。

综上,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事出有因,是被害人引诱下的行为,出于产权的错误认识而做出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事后坦白、认罪、诚心悔罪接受处罚,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为体现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刑事政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恳请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减轻处罚。

……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参加庭审,针对本案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涉案事实,从事情起因,证据认定,客观事实,危害结果,并围绕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依法予以采纳。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内容。

1、起诉书指控的案件起因表述不清。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军以与韩某军签订的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村20号房屋买卖协议到期为由,指使被告人姜某、王某壮到韩某军家中居住,又组织……”

客观事实:“经了解,是韩某军与王某军因合伙做买卖赔钱了,双方经核算,韩某军应付给王某军148万元,后双方协商,韩某军用大高力村的7间平房抵责债,并签有协议。按协议规定,韩某军应在2月28日将房屋交付王某军,但韩某军拒不离开。”

表述不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为由”是认为非法侵入住宅事件起因的事情不存在或不确定之意,有被告找借口,故意引起事端之嫌。按现实情况应当表述为:“因为被告人王某军以与韩某军签订的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村20号房屋买卖协议到期,指使被告人姜某、王某壮到韩某军家中居住,又组织……”以确定事件起因的真实性和客观存在性。

2、起诉书对危害结果产生原因表述不正确。

起诉书指控:“三月九日,韩某军之妻时某新不堪忍受而服药,经医院抢救未危及生命”

现实情况:时某新在被讨债过程中自杀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被告人讨债方式不当造成。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韩某军欠债将要偿失财产的恐惧及对丈夫韩某军欠债的怨恨造成。同时还存在时某新故意扩大事端想置被告方不利态势而有意为之。

表述不正确:时某新自杀是上述三种原因之一,还是三种原因兼而存在,没有正确描述。时某新的被害人身份和与被告人严重对立,其言词笔录证明第一种原因不可取信。从自杀现实、方法、过程、结果分析明显存在后两种情况的可能。


二、关于证据部分。

证据是司法公证的基础,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我们提供下列证据,希望合议庭作为本案证据给予认定。

(一)被告人提交的《悔罪书》《和解赔偿协议》《原谅材料》

证明目的:1、被告人坦白、认罪,诚心承认过错,愿意承担刑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3、被害人原谅。

(二)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起因的证据。

1、证据卷,工作说明,2011年3月15日,共二份,张家湾派出所警员。

2、证据卷,韩某军笔录,2011年3月9日,第一次,大高力村,张家湾派出所警员。

3、证据卷,时某新笔录,2011年3月14日,第一次,张家湾派出所警员。

4、证据卷,韩某宇笔录,2011年3月8日,第一次,张家湾派出所警员。

5、证据卷,韩某宇笔录,2011年3月9日,第二次,张家湾派出所警员。

6、证据卷,承包协议书,2010年8月26日。

7、证据卷,欠条,2010年8月28日。

8、证据卷,房屋买卖协议,2011年1月16日。

9、证据卷,保证书,2011年1月16日。

10、法律手续、口供卷—张某口供, 2011年3月8日,第一次,张家湾派出所。

11、法律手续、口供卷—王某军口供, 2011年3月19日,通州区分局预审。

12、证据卷,韩某军声明,2011年3月6日。

证明目的:事件的起因是被害人韩某军欠债并拒绝履行卖房承诺。

核心内容:“经了解,是韩某军与王某军因合伙做买卖赔钱了,双方经核算,韩某军应付给王某军148万元,后双方协商,韩某军用大高力村的7间平房抵责债,并签有协议。按协议规定,韩某军应在2月28日将房屋交付王某军,但韩某军拒不离开。”

(三)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受到被害人引诱的证据。

1、法律手续、口供卷—张某口供, 2011年3月19日,通州区看守所。

2、法律手续、口供卷—王某军口供, 2011年3月16日,通州区分局预审。

证明目的:被害人另有目的引诱非法侵入住宅行为。

核心内容:“问:韩某军怎么说?答:韩某军说他在家里做不了主,他媳妇说了算,他说让王某军闹闹,他媳妇害怕了就搬走了。”

(四)韩某宇轻微伤公安机关已处理完毕。


三、张某涉案的事实

张某在同辩护人会见的过程中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对自己的行为真心悔过,愿意承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辩护人及于案件事实辩护如下:

(一)事件的起因是被害人韩某军欠债并拒绝履行卖房承诺。

国家侦查机关于2011年3月15日出具的两份《工作证明》,可以完全把事件的起因表述清楚。——“经了解,是韩某军与王某军因合伙做买卖赔钱了,双方经核算,韩某军应付给王某军148万元,后双方协商,韩某军用大高力村的7间平房抵责债,并签有协议。按协议规定,韩某军应在2月28日将房屋交付王某军,但韩某军拒不离开。”

《承包协议书》《欠条》《房屋买卖协议》《保证书》《房屋产权证》,都可以证明事件起因确实如此。

(二)张某等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是被害人韩某军引诱。

王某军与张某的供述同时提到韩某军在家里做不了主,他媳妇说了算,让王某军闹闹,他媳妇害怕了就搬走了。王某军、张某在这件事情上描述的时间、地点、人物能完全吻合,可以证实韩某军引诱行为的确实存在。

结合事件起因,韩某军欠款并且怕妻子埋怨,又无法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想出这种低劣招术欺瞒妻子完全在情理之中。

(三)韩某军妻子的自杀行为没有后果,且目的可疑;

欠债还钱理所当然,天经地义。被害人韩某军妻子在被讨债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认为是被害人韩某军欠债造成的,是因将要偿失财产的恐惧造成。

同时不能排除被害人韩某军和妻子以拖欠债款为目的,采取假自杀行为。

(五)张某造成韩某宇轻微伤证据不足,并已处理完毕。

首先,韩某军笔录、时某新笔录、韩某宇笔录、张某口供对韩某宇受轻微伤一事,起因、过程、结果描述的都不一致且相互矛盾,也没有其他人的佐证。按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张某造成韩某宇轻微伤。

其次,韩某宇轻微伤已经由公安机关处理完毕,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重复处理。

(四)张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观恶性较小;

张某等主观认为房主是王某军,所以主观恶性很小。

首先,张某等一直认为该房产是王某军所有,经过买卖后现在的房主已经由韩某军转变成王某军。

其次,张某等听王某军工作安排不知事情真相,认为房产已经是王某军的。

第三、韩某军的房本由王某军掌握,张某等产生了王某军即是房主的错误认实。

(五)张某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轻微刑事犯罪,犯罪性质明显不同于其他暴力或严重犯罪。而且嫌疑人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人身危险性更小。

(六)坦白、认罪,诚心承认过错,愿意承担刑罚;

在几次会见中,嫌疑人多次表示悔罪之情。而且要求我们代为转交“悔罪书”。“悔罪书”写道: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我没有意见,并愿意在任何庭审或询问时坦白交待;本人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真心悔罪,并心甘情愿接受国家公诉机关的公诉及审判机关的有罪判决和刑罚。其行为有罪其情可谅,人身危险性很小。

(七)对被害人的损害积极赔偿;

虽然被害人至今还欠款王某军148万元,但是被告人家属和被告人仍然愿意对被害人损害进行单独赔偿。

(八)被害人对被告行为表示原谅。

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四、张某量刑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和如下理由肯请法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张某三个月拘役并缓期执行的刑事处罚。

(一)量刑起点三个月。

案件是被害人欠债在先,并引诱非法侵入住宅,情节不恶劣,手段行为简单。

(二)确定基准刑仍为量刑起点。

所有涉案情节只是犯罪构成的评价,没有其他增加量刑的评价情节。

(三)没有从重或加重情节

对韩某宇的伤害情况不能确定,同时在主犯过程中以评价过,不能作为从重情节再次评价。

(四)从轻或减轻情节

1、认罪、悔罪、坦白(-10%)

2、积极赔偿损失(-30%)

3、被害人原谅(-20%)

4、事出有因、被害人先期过错引诱(-20%)

5、恳求终合案情合议庭酌情从轻(-10%)

认识错误、轻微刑事犯罪、无严重危害结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犯罪行为事出有因,是被害人引诱下的行为,出于产权的错误认识,主观恶性不大。事后坦白、认罪、诚心悔罪接受处罚,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方即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过错方同时也是韩某军欠债不还的被害人!充分考虑刑事判决对社会的评价作用和引导作用!给予被告人张某罪责刑相适应、合理公正的判决。……


四、判决书节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张某、姜某、王某壮、,黄某敏无视国法,未经住宅主人同意,结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军、张某、姜某、王某壮、黄某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军、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某、王某壮、黄某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军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姜某、王某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通过各自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三被告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结合其在同案犯中的作用较小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被告人姜某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四、被告人王某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五、被告人黄某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


五、控辩交锋

因为本案当事人与某某某关系不错,所以律师发表辩护词后,没有针对性辩护,别惹合议庭不高兴,不然关系白处了。


六、评论

本案被告人讨债行为方式可恨,但确实也达不到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被害人妻子自杀是刻意而为,也是置被告等人身陷囹圄之策略,正所谓恶人自有恶人磨。加之被害人有背景,还可以找到两会应当维稳的理由,也正好有机会好好教育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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