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金融、各类商事犯罪、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等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
权威律师 快速咨询 全程保密 省心省力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日期:2019-04-02 09:08:37

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困难而欠下债务,后来丈夫去世,所欠债务妻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历来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加清晰的界定。我们通过一个案件来进一步了解。

案件当事人陈某的丈夫李某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于2007420日向保定市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2008420日为还款最后期限,月息8.4‰,并由时任村主任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贷款逾期李某经多次催告未还款,张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李某于20107月份去世。经查,李某与陈某在婚后共建了一栋平房,核定价值40000元。满城县信用合作联社20109月将陈某、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

经原告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接手此案。经过案情梳理,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生前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李某生前为发展生产向原告借款,该借款是李某与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他们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且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被告陈某应对李某生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义务。被告张某系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汉卓律师事务所的出庭意见,判令被告陈某清偿李某生前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被告张某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