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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商业银行衍生交易风险

日期:2018-04-10 09:30:31

为强化商业银行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和计量能力,适应国际监管标准变化和衍生工具业务发展趋势,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衍生工具业务的主要风险种类,强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也是本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长加快,业务品种多样化。同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加速扩张,境外衍生品交易数量增长。2014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标准方法》,替换了原巴塞尔Ⅲ框架下的现期暴露法和标准法。“及时更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能够更加充分地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波动和增长。”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数量增长较快,业务品种也不断增多,对于商业银行及投资者规避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金融衍生工具相对比较复杂,且具有较高的杠杆属性,若处理不好,或将加大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便是例证。此次银监会发布《通知》,就是要充分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化,进而强化商业银行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和计量能力。”恒丰银行研究院研究员王丽娟表示。


与原有制度相比,王丽娟认为,《通知》有三点值得关注。首先,《通知》规定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组成,明确违约风险暴露分为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两部分。在重置成本中引入了押品和保证金的影响,体现了对不同保证金安排下衍生工具风险暴露的差异,风险计量更趋合理;在潜在风险暴露方面,明确了监管因子(SF)、监管波动率(delta)、相关系数、期限调整因子(MF)等参数的使用方法和确定方式。其次,《通知》明确了计算风险暴露的三个层次,即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商业银行应在区分每个层次不同组合的基础上,逐级计算风险暴露。


最后,《通知》体现了政策的匹配性要求,明确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占总资产比例达到30%以上的商业银行,应实施《通知》的计量方法,其余银行可继续实施现行计量方法。


“目前,我国开展衍生工具业务的银行数量有限,且大部分银行业务量较小,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不会太大。”王丽娟进一步指出,“不过,《通知》对风险的计量更精细、更敏感,对银行的计量能力和系统支持能力的要求更高。因此,目前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仍可继续实施现行计量方法,但仍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加强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为后续的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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