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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10 09:23:05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的信用规模不断扩张。但同时,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一些行业和企业盈利能力的下降和部分市场主体过度负债,导致潜在风险在金融机构内部不断聚集,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大幅攀升,一些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长期为负,个别机构甚至出现了严重的风险事件。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认为,应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机制,推动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出清和健康运行。
“当前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白鹤祥对记者说,他表示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按照分步推进思路,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或委托金融管理部门尽快先行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
第二,明确将监管性标准作为金融机构的破产标准。除了遵循企业破产法破产标准外,金融机构破产还应设置针对金融机构的专门标准,即监管性标准。
第三,注重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专业优势。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凡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应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以此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其中,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申请,建议规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必须经过对应监管机构批准的前置程序,或规定由各自监管主体提出申请。
第四,引入适格人士担任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同时,金融机构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选任、职责与监督事宜进行专门规定,或参考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进行认证确定,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队伍。
第五,设置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程序以减少破产清算风险。可研究采取股东或政府注资、再贷款、接管、托管等方式进行重整。同时,在重整程序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债权或股权的特点,限制权益已获充分保障的部分主体参与破产重整表决,限制金融机构向其股东分红,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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