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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09 16:05:05
“第三方”一词最早由《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做出了基本定义,即与已进入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存在实质利益关联,并明确告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成员其所牵扯的非申诉方及被申诉方的实质性利益一方。
根据DSU协定,“第三方”的确立须具备四项基本要求:首先“第三方”必须是WTO成员。其次与审议的争议事项存在实质利益。再次该争议事项已进入专家组审议程序。最后该实质利益牵扯方已将其涉及实质利益牵扯情况告知WTO争端解决机构。
“第三方”主要权利可概括为:
(1)向专家组提出书面陈述的权利。涉及实质利益的一方,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将自身涉及实质利益应加入争端解决范畴的主张,以书面形式向审议专家组做出陈述说明,专家组应将其陈述转交各争议方并在专家组报告中体现该陈述。
(2)收到当事方在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书面意见的权利。
(3)在上诉程序中的权利。即涉及实际利益的“第三方”无法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如其认为专家组的报告可能会对其利益或者潜在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其可寻求其他上诉机构来申诉主张。
“第三方”制度的提出,对贸易争端机制的完善及提高争端解决效率并最大程度的保证多方贸易利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仅概括性提出了“第三方”确立的四项基本标准而并未对“实质利益”加以明确界限,使得“第三方”制度在有效适用上存在局限性。
需要明确的是,在WTO法律框架下,“第三方”与“第三方当事人”存在着区别与联系,而不可混为一谈。“第三方”即涉及实质性利益一方而“第三方当事人”可理解为参与诉讼阶段中不同于申诉方及被申诉方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提交书面材料,表明其作为第三当事方参与上诉的意图的一方。该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三方”不能对专家组的报告提起上诉。
DSU第17条第4款明文规定的:“只有发生争端的各当事方,而非第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报告提起上诉”。然而“第三方”可依据DSU第10条第2款向DSB通报其在事件中具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由该机构给与机会听取其意见”,寻求上诉机构救济。如“第三方”切实进入诉讼程序,此时其扮演的角色即与“第三方当事人”基本一致。
《上诉工作程序》的第27条第3款:规定在上诉方提交上诉通知后25天内,任何第三方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表明其作为第三当事方参与上诉的意图,书面材料应包括支持其要求的法律观点,提交材料的任何第三当事方可以出席口头听证,提出口头辩论或陈述。
而相较之下,“第三方”其表达意见范围局限于专家组报告且诉讼过程中其仅拥有被送达上诉阶段相关文件、记录以跟进诉讼进度的权限就丧失了主动性优势。在上诉阶段“第三方当事人”可视为权利延伸的“第三方”。
“第三方”制度下实质利益的衍生及中国利用的有效性
1979年11月28日于东京展开的合谈,缔约方一致通过并签订了《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及监督的谅解》,首次承认“第三方”权利并确立了“第三方”重大利益。规定任意缔约方在对专家组评议事项存在重大利益时,在告知理事会后可有机会向专家组表达其真实意思。“第三方”制度一经提出便获得了个成员方的高热度呼应,逐渐的被作为权利维护手段而援引适用。
(一)“第三方”制度下实质利益的衍生及发展
在“第三方制度”刚确立时,“重大利益”仅仅被简单提出,因界限模糊致使意图援引适用方迷惑。随着实践深入,GATT争端处理规定的不断完善,10年后的乌拉圭评审会议,“第三方”制度得到了较为明显的进步。
该会谈回合第三方除已取得的权利外,基于“重大利益”,争取到在得到争议双方的同意后,可提交书面申请至专家组,并由专家组转交争议双方,听取各方意见,该书面申请及讨论情况可被如实记录再案。此时“重大利益”的含义因实践和判例的日渐积累而逐渐丰富,并开始向“实质利益”过渡转变。
1993年于乌拉圭达成共识并于1994年4月签订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确立了现行的“第三方”争端解决和制度,明确提出“实质利益”一词。
此时任意对专家组评议事项存在实质性利益的成员(即“第三方”),在通知DSB的情况下应由专家组给予听取其意见并向专家组书面陈述的机会,在此时期,“第三方”的申诉范围扩大,第三方可参与的环节已不仅仅局限于专家组程序阶段而是扩展延伸到“磋商阶段”、“专家组程序阶段”、“上诉机构阶段”等三个不同阶段。
除具备:
(1)必须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2)与审议的争议事项存在实质利益;
(3)该争议事项已进入专家组审议程序
(4)该实质利益牵扯方已将其涉及实质利益牵扯情况告知WTO争端解决机构四项要件外,在不同阶段,“第三方”进入争议程序各自存在相应限制。
如“磋商阶段”,除上述四项要件,还要求被申诉方在收到“第三方”告知DSB的实质利益主张后,同意并支持“第三方”的实质利益合理主张,允许其进入磋商才可确认“第三方”可加入磋商。在此阶段,DSU各成员已然能较为有效的适用并发挥“第三方”制度来维护自我及伙伴权益的高效、便利性。
通常而言,涉及实质利益的一方,只要在时限范围内向DSB递交告知,即可被认定为“第三方”进入磋商。当然,即使“第三方”主张请求被被申诉方拒绝也不代表“第三方”陷入绝境,此时“第三方”可选择上诉,请求作为独立磋商。此阶段虽人就未对“实质性利益”明确划线界定,但经过不断的实践“实质利益”内涵可大致归纳概括为:
(1)“与争议方具有相同或相似利益”
(2)“与专家组审议事项存在潜在联系性利益”
(3)“可能受到专家组结论影响的利益”
等三个类别。各国可参照该范围及经典判例来适用第三方制度。
(二)中国利用第三方制度的基本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2001年11月10日,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中国从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2013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首次突破4万亿美元,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货物贸易国。
作为全球的最大贸易国,在贸易全球化,资源大范围流动的当下,中国有着广泛的贸易利益,中国的国际地位越来越高,其经济政治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同样的贸易争端摩擦也日渐加剧。
截止至目前加入世贸组织的15年间,中国利用“第三方”争议解决制度,参与解决的事件近200例。在贸易全球化的当下,各国贸易争端摩擦机会大大增多,由于直接诉讼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过高,更多的时刻为了更广泛的贸易或政治利益而避免直接争端诉讼,“第三方”制度已成为各成员解决争端的首要选择。
相对于发达国家,很多牵扯范围较广、争议事项繁琐、利益交错的诉讼案件,单凭我国本身的诉讼能力是很难参与的,然而“第三方”制度使得我们跻身争议行列成为了可能。
“第三方”制度优势使得我国可以利用“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争端解决并根据自身的法律、经济、资源等状况,主动甄选介入争议不同阶段,切实了解案件发展走势,并可以从争议中自由抽身而并需经过繁琐的审批手续。以便捷的程序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解决贸易摩擦争端。
十五年的淬炼我国在实践中获取积累了争端解决经验,也拥有了坚实有力的争端解决队伍,在全球贸易舞台崭露头角,增强了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的信心,进一步加深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理解,学会掌握并灵活运用诉讼技巧。明确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着颇为重要的作用,并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本国的经贸利益。
中国在利用第三方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政策分析
结合现行的第三方制度,分析得出我国在利用第三方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磋商阶段由于实质性贸易利益确定范围模糊,亦未规定被请求方是否有答复的义务,难以对磋商阶段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规定,致使我国难以明确成为“第三方”实质条件且增大了能否进入磋商阶段的不确定性。
在专家组审议阶段,无法明确“第三方”可介入时间,且专家组自由裁量权致使“第三方”权利存在差异。
在上诉阶段:上诉机构受理的诉讼程序的“第三方”大于“第三方”制度下的“第三方”范围。根据DSU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方进人上诉程序的前提是已通知DSB其对该事项有实质利益,才可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该机构应给予听取其意见的机会。但上诉程序中的实践中存在,并未在专家组阶段保留第三方的权利的第三方被上诉机构通过自由裁量权允许其加人上诉程序中而成为第三方。
为了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中国在积极参加国际经贸治理的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培养“第三方”专项性法律人才,积极践行“第三方”权利义务,强化援引有利于“第三方”立场条文的自我保护能力。
作为全球化贸易的中坚力量的中国,伴随着多边贸易的不断深入,多边贸易摩擦也日益加剧,“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我国解决贸易争端的利器。相对于发达国家现有的完备诉讼程序,雄厚娴熟的诉讼队伍,我国的诉讼实力还是难以望其项背。
为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贸易利益,加快培养“第三方”专项性法律人才队伍可谓大势所趋。其次应更积极参与“第三方”争议实践,深入了解应用WTO“第三方”制度规则,力争全面武装追赶发达国家脚步。
最后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主动有效的寻找援引对“第三方”有力的法律法规,从被动防御向主动自救过渡转型。
其次,从程序入手,加快促进“第三方”制度完善进程。
针对各阶段的制度缺陷所带来的不利情况,分情况分阶段的促进制度程序改善。如把握DSB话语权,积极推进制度改善,明确磋商阶段的“实质性贸易利益”界限,明确第三方权利义务等。
最后,坚定合谈立场,争取扩大“第三方”权利。
第三方权力的扩大,尤其是扩大第三方获得信息的权力,是争端解决实践中提出必然要求。
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在未来涉及更多的贸易争端,中国可能在很多情况下会受到限制而不能成为争端当事方而是作为第三方出现。这时作为第三方的权利变得至关重要,尤其是获得更多更及时的信息和经验。
现行的第三方制度下,第三方仅拥有就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将自身涉及实质利益应加入争端解决范畴的主张,以书面形式向审议专家组做出陈述说明,专家组应将其陈述转交各争议方并在专家组报告中体现该陈述。以及被送达争议进行相关文件以大致跟进争议进程的权利,这并不足以满足“第三方”自我利益维护需求。
因此,中国有必要依据现有的全球化多边贸易立场优势,结合自身立场和政策的,当主张扩大第三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