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百科
日期:2018-04-09 15:44:48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 对外经济贸易及 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 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在此,我们总结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七个特征。
一、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并存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贸易投资争端的一个重要方式,这个已经是共识,无需多言,纵观当前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其特征之一是目前国际上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仍然并存。大家都知道,在仲裁的发展史上,是先有临时仲裁后有机构仲裁,机构仲裁出现以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临时仲裁一直存在。尤其是在西方世界,临时仲裁是非常普遍的,在海事仲裁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这种状态仍然会持续下去。一个国内探讨的比较新的问题是在中国进行临时仲裁的问题,尤其伴随着最高院文件的出台,这个问题引起了热议。在中国要解决临时仲裁的问题,有三个必备的条件:第一要解决合法性问题,无论临时仲裁是在中国的自贸区还是其他地方,只要“仲裁地”在中国,仲裁就要适用仲裁地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临时仲裁无效,要生根落地就必须解决合法性问题和临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出路只有一个,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必须约定临时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在达成临时仲裁协议的时候,把这个准据法约定为域外,这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指定仲裁员,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可以援引临时仲裁规则的规定。问题是当事人没有约定,又没有约定临时仲裁规则的情况下怎么办?那就必须由法律规定。现在没有法律规定,就需要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谁担任指定机构。第三个问题是如果进行临时仲裁,没有机构参与管理,如何保障仲裁质量。我们都知道,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就需要我们的仲裁员整体素质提高,需要仲裁行业自律提高,需要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上述这三个条件是必备的。
二、仲裁机构发展不一
仲裁机构发展不一表现为几个方面:第一,是老牌仲裁机构稳扎稳打。我们知道ICC亚洲区代表范铭超也在这儿,ICC这些年也在不断的发展,在新加坡设立了联络处,在香港设立了办事处,在美洲设立了办公室,积极拓展业务。海牙常设仲裁院,在处理国家争端之外,正在想开拓投资争议解决领域,甚至向普通的商事仲裁领域开拓业务,并也在香港设立了办事机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也在积极的拓展业务。还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除了在国内布局,也于2012年在香港设立了香港仲裁中心,在境外直接提供仲裁服务。第二,是新兴仲裁机构日益活跃,比如我们今天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等等,他们最近这些年也是十分的活跃。第三,是新设仲裁机构日益增多,比如中欧仲裁中心,还有毛里求斯国际仲裁中心和阿联酋迪拜国际仲裁中心等等。
三、不同国家和地区普遍加大对仲裁的支持
国家地区政府对仲裁的支持力度加大,首先表现在法律制度层面,我们都知道,英国的1954年仲裁法一直适用到1996年,1996年以后终于修改了仲裁法,就是为了适应这个仲裁发展的需要。瑞典1999年修改仲裁法。德国1998年修改仲裁法。香港更不用说了,最近几年频繁修法,也是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同时努力打造香港作为区域仲裁中心的地位。第二点表现,是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在加大。在国际上,司法要给予仲裁予以最大程度的支持、最小程度的干预已经成为一个共识。第三个表现,是政府的政策支持,譬如像香港就对仲裁收入免收所得税;譬如新加坡和香港都为仲裁机构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再譬如马来西亚政府给了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整个一座小楼等等。
四、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与制度的趋同化
国际商事仲裁进一步融合趋同,一方面表现是国内法向“示范法”借鉴的越来越多,比如德国、毛里求斯等都成为了示范法国家,示范法在促成内国法的趋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仲裁地”标准也纷纷为国际上各国采纳。还有仲裁理念的统一,1994年之前,中国的国际仲裁和国际上是统一的,但是国内仲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事仲裁,因为不以达成仲裁协议为基础管辖。1994年《仲裁法》统一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使得中国的仲裁理念和国际一致。
另一方面表现就是仲裁规则,比如裁决书的“核阅”制度,紧急仲裁员制度,这些制度一旦出现便被纷纷采纳。紧急仲裁院制度最早是美国仲裁协会提出,2006年规定在规则中,后来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也采纳了这个制度,再后来其他仲裁机构也纷纷修改规则,采纳这个意见。再比如裁决书盖章,这是中国仲裁法的特殊规定,但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采纳了这个制度,它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裁决书可以加盖机构印章,表明这个仲裁是机构所管理的。
还有一方面表现,就是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早在1998年之前,由中国首创的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制度,就为加拿大一些省的法律采纳。后来一些机构的仲裁规则,尤其国外机构仲裁规则中也采纳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譬如2008年的中欧仲裁中心就明确采用了。最后一方面,普通法下的对抗式的审理方式和大陆法下的纠问式的审理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不断融合。这些都是仲裁规则融合趋同的表现。
五、仲裁机构间的合作加强
国际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日益加强,比如互签合作协议,联合宣传推广仲裁,为对方开庭提供协助等。贸仲委和将近50个仲裁机构签订了友好合作协议,我们和有些仲裁机构的合作是实质性的合作,比如我们和香港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供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此外,一些国际仲裁机构纷纷加入相应的国际仲裁组织,这些都加强了我们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让我们仲裁机构共同走入一个仲裁的大舞台。
六、国际仲裁差异化依然存在
国际仲裁差异依然存在,主要表现是:第一,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的差异。我刚才说对抗式和纠问式的庭审方式虽然在融合,但是依然是不同的,在国际上依然是并存的。还有普通法下的盘问、询问和交叉盘问,这个是我们大陆法下,尤其中国仲裁中不太熟悉的方面。再有证据的开示,这些都是我们中国仲裁和国外仲裁、尤其是普通法仲裁有所区别的地方,这些差异依然存在。
第二,法律文化上的差异非常大。最近国际仲裁中正在探讨法律文化的差异对仲裁的影响到底达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热门话题。还有一点是语言障碍,中国人约定去国际仲裁,那会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是语言障碍。我曾经谈到一点,如果将来国际仲裁语言都是中文的情况下,我们中国仲裁就走向世界了。
七、国际仲裁的竞争在加剧
国际仲裁的竞争正在日益加剧。大家都知道,这是因为仲裁机构之间在业务上是竞争关系,每个仲裁机构都想得到更多的案件。我认为,我们要提倡良性竞争,反对恶性竞争,批判不正当的竞争。良性竞争本身就需要合作,需要仲裁机构之间相互合作,我们应当共同把国内市场、国际市场做大,共同互利共盈,共同发展。
发展仲裁事业对国家政府而言,要拥有健全的仲裁法制,拥有友善的司法环境,拥有宽松的支持政策,为本国本地区的仲裁提供保障;对仲裁机构而言,我们要提高质量,要提高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追求效率。质量和效率是我们追求的两大目标,仲裁机构相互之间竞争的就是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