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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

日期:2018-04-09 15:41:03

  跨境商事交易领域,仲裁与诉讼是争议解决的两种最常见的途径。鉴于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相比法院判决更为容易、保密性更好等原因,实践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居多。

国际仲裁这几年备受国内法学界关注的原因之一是中国政府在2013年提出的关于“一带一路”的倡议。虽然目前“一带一路”的倡议实施仍在起步阶段,但潜在的运营风险已初现倪端,对于争议解决机制的讨论也被搬上了日程。在今年年初的时候,中央在讨论“一带一路”的相关会议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北京、西安、深圳各设一个国际商事法庭,分别面向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建立新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机构。目前暂时未出台具体措施。

现阶段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实施运营项目的国内企业仍倾向于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

2017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发布了《投资仲裁规则》(investment arbitration rules),根据此规则,企业与投资所在的东道国政府之间出现的争议,可约定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按照《投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在这之前,国际投资领域出现的争议均由外国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解决。

亚洲正在成为国际仲裁的中心领域,这是无可置疑的。

仲裁机构通常负责协调仲裁庭的组织工作,并根据其规则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提供行政方面的支持。各仲裁机构的差异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① 仲裁规则(如职责范围和审理程序等)

② 仲裁费用

③ 公正和专业程度

④ 仲裁地点

以上几点也是合同主体在约定选择仲裁机构时主要衡量的因素。

另外,在商事仲裁中也有几点比较有趣的并且需要当事人考虑的因素。

一、主流的仲裁规则鼓励当事人“友好和解(an amicable settlement)”

考虑到商事争议的特点,友好和解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解决商事争议与分歧的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要考虑:

① 与争议方长期合作的可能性

② 仲裁程序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

③ 执行仲裁裁决的可行性

在商事争议中,衡量各种因素后,当事人也可能会倾向接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

一般而言,可以在仲裁开始之前或进行之中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协议。

德国仲裁机构在18年新版的仲裁规则第26条明确规定了鼓励和解的原则,鼓励当事人在仲裁的任何阶段都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反对,那么仲裁庭应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被仲裁地国法院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有可能会被执行地国法院承认并执行

以法国作为一项国际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为例

样认为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点:

①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NY Convention)允许成员国援引优于本公约的规定(more favorable right),也就是说,如果一项国际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比如,此例子中的法国),其有效的国内立法或其它条约规定了比《纽约公约》更为有利的权利,则申请执行裁决的一方便可援引该项更为有利的规定,以此取代《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而在法国民事程序法中规定了仲裁裁决不被承认和执行的理由,而其中并不包括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形。

② 理论上而言,国际仲裁裁决只是一项司法裁决,其有效性必须根据裁决执行地国的准据规则来确定。

最后附上各主流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

仲裁条款模板:

“凡产生于本合同(合同名称之描述)以及对于合同有效性的一切争议均应排除一般法律途径(注:此处“一般法律途径”一般指法院管辖)的管辖并依据_______仲裁院(仲裁院名称之缩写)仲裁规则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终局解决。”

并通常建议在仲裁条款中补充以下内容:

① 国际商事仲裁地点:

②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人数)

③ 适用实体法

④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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