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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5-08 16:30:4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晋沣桦商贸有限公司、高阳、姚杰、冯志明: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的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30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227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6)穗仲案字第9308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99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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