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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申请的条件

日期:2018-04-10 15:21:31

在我国,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大部分的企业在危困的时候宁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拖欠工资、借贷无门,甚至是非法“跑路”也不愿意通过法定程序申请破产。

实践中,有很多人对企业破产无法理解和接受。


从企业自己申请破产的角度来看,老板常常认为破产是件“丢面子的事情”,而且担心破产后会被追究责任。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危困企业的债权人都不止一个,很多债权人都想拿回自己的全部资金,但是却不愿意耗时耗力,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分享破产企业财产。

其实这是债权债务人对企业破产这个概念缺乏正确认识的结果。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把进入破产程序与进行产权重组或资产的收购兼并结合起来,不仅是一个有效处置严重亏损企业的方法,而且有可能使企业摆脱债务重负,有效利用原有资源,起死复生。


那么,如何才能够进入破产程序呢?

在我国,企业破产不是企业领导宣布就可以生效,《破产法》中对于企业申请破产的法定程序进行了详尽规定,首先就来看看企业申请破产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破产的主体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和对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作为破产申请的主体。

可以看出,申请破产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危困企业也就是债务人的本身。对于该企业拥有合法债权的个人和企业作为债权人也是有权申请破产的,对外有债权的公司在必要的时候也不失以此作为减少公司亏损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到期债权一定要合法、有效,并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时效。


二、申请破产的条件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条件一】,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条件二】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注意,要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三、“不能清偿”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也就是危困企业)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有五:

其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

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其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其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其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主要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要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实践中,当危困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企业账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就并不必然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对比而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是在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发育、完善过程中已被实践证明的一个行之有效的调控手段。

与一部分不愿意申请破产的企业的认知不同的是,我国《破产法》不仅规定了破产清算制度,还设立了重整及破产和解制度。企业重整成功或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不仅不会被追究责任,还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而被注销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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