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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遇冷——我动了谁的“蛋糕”?

日期:2019-04-04 13:10:26

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正式实施,继调整个税起征点后增加附加扣除专项,其中就包住房租金这一项,对于刚毕业的年轻人以及其他在城市打拼、租房一族的工薪阶层来说,这项制度着实减轻了他们的生活负担。

然而新政策带来了新问题。近日有多地租房者表示,曾接到房东电话,被告知“如果你去申报住房租金抵扣个税,房子就不租给你了,我宁愿退房租!”是什么原因使得房东不愿租客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项呢?

究其原因,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在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必须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中的住房租金支出,其中出租方为个人的必须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坐落的详细地址以及租赁起止日期等信息。同时由于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很多房东都没有申报房屋租赁税,一旦租客申报租房附加扣除专项,税务部门则会收取房东房屋租赁税,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进行计算,租客申报附加扣除专项后每月可少缴纳1500*3%=45元,而对于房东而言,目前个人出租房产的名义税率是:增值税 1.5%,个人所得税 10%,房产税 4%,加起来达到 15.5%,这是个相当高的名义税率。但因为还存在扣除成本,实际上一般实行的是 " 税费综合征收率 ",大约是 5.6%,综合计算每月房东需缴纳84元钱,而以如今我国大多城市房屋租赁市场供不应求的现状必将导致房东将这部分费用附加于房租上。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房屋租赁市场,长期的监管缺失和税收制度短板使得这一公民法定义务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当然,从长远来看,将个人房屋出租缴税纳入规范化道路是大势所趋,但这一问题并不能一夜之间通过个税申报就得以解决。而个税申报新政的出台,并非导致了这一领域的问题,而是把该问题明确地暴露出来。而彻底清理“租房”这一税收灰色地带,唯有依靠明晰的政策,清晰的税收条件,才能让市场主体做出理性的选择,避免引发市场恐慌,才能保护住房客的“蛋糕”,保护国民同富的税收“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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