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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6-14 13:34:29
回答:
《税收征管法》没有就不进行纳税申报制定专门的税款追征和行政处罚期限.在其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对税款追征和行政处罚的一般性规定中,对于税款追征的期限主要是根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程度划分的:在税务机关责任的情况下,追征期限以3年为限,并且不得加收滞纳金。在当事人不存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故意,只是由于计算错误等主观上的过失.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的,追征期原则上是3年,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为5年,并可以加收滞纳金。对于存在主观故意的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期限.则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