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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08 13:52:26
一、并购整合的相关法律服务
并购整合:整合是指重组或并购协议生效后,收购方通过调整企业的组成要素,使其融为一体的过程。具体讲就是当一方获得另一方的资产所有权、股权或经营控制权之后进行的资产、市场、技术、人力资源等企业要素的整体性、系统性安排,从而使并购后的企业按照既定的并购战略目标、方针和组织营运。大量并购实践证明,并购的后期整合很关键,许多并购失败都是源于后期整合的失败。企业控制权的更替,如果大量的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岗位,必然涉及利益和权利格局的再分配,这种调整是有风险的,所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而不应有所谓的统一的模式。
法律服务:
1、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优化投资利益
选择正确合适的投资方式将更有助于实现投资目的,铺平投资后经营运作目标公司的道路。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作为投资并购的手段都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也不存在没有风险的投资方式。选择何种投资方式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的目的,如果投资者偏向于收购公司的特定资产进行特定的行业运营的话,选择资产转让更有利于投资者选择性的并购,但相比股权并购而言,资产并购所涉税费相对较高。而股权转让只能全盘接受公司的所有资产,但也一并继承公司所有资格许可、商标以及优秀的人力资源等原有的公司资源,节省了公司运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尤其是所涉税费相对较低。
2、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以及期限,必要时另行公证并提存保证金
股权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与期限,并附上公司相关资产的清单,方便受让方对相关资产的检查。虽说在双方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将参照普通的行业规定,而期限则比照《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货质量符合约定。但转让双方最好按照转让标的的性质清楚明确的制定合适的规定。
3、唯有实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才会使事后法律补救具备更高的成功率
为降低投资并购的风险,在并购过程中引入一条龙的法律服务,全方位多维度的为投资者的事业保驾护航。投资项目是一项商业选择,但一个好的投资项目是一个从法律和商业角度出发所作出的选择。在投资准备阶段,投资者应组建一个专业团队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当中需要法律专家从法律专业角度评估一桩并购项目可行性,并为并购方或者标的企业设计组价并购形式。在并购阶段,聘请法律专家合理分析调查结果,运用法律手段促成交易,并全程参与收购的谈判事项,设计周密的并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在并购结束后,扔需引入法律顾问对目标企业资源进行整合,通过设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来减少争议纠纷发生的风险,务求引入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并购事项及目标企业相关的纠纷。
二、逃避反垄断申报,后果如何?
(1)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处罚
1、具体的处罚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一) 停止实施集中;
(二)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三) 限期转让营业;
(四) 其他必要措施。
此外,根据《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自2014年5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案件,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开了处罚决定书。可见,对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被调查的经营者不仅将面临经济处罚,还将面临名誉方面的损失。
2、处罚考虑的因素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时,一般应当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以及依据商务部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做出的竞争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根据商务部网站上公布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处罚决定,如果经评估认定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那么只会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以罚款,在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时不仅会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同时也会对经营者是否主动向商务部进行了补报且积极配合商务部的调查工作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
(2)律师建议:
综上,对于商务部立案后的初步调查阶段,被调查的企业应当从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反垄断申报标准以及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三个层面进行抗辩,只要任何一个层面的抗辩理由成立,被调查的交易将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若商务部经初步调查认定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在随后的进一步调查阶段,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积极、充分论证被调查的交易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以便于商务部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如果经评估认定被调查的交易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则被调查的经营者将面临经济罚与名誉罚,目前商务部公布的所有案例均属于此种情形。如果经评估认定被调查的交易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尽管目前尚没有实际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务部除了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以经济罚与名誉罚外,还可以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有关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考虑到上述处罚对企业带来的经济及名誉损失,建议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申报义务人在集中协议签署后、集中实施前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