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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视频侵权诉讼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8-05-02 10:39:52

近几年来,直播类案件正在呈现上升趋势,比如新闻类直播、体育赛事类的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等,本文主要由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霍明亮律师就体育赛事类直播节目里的职业足球联赛转播做两点点思考:


一、职业足球联赛转播视频可版权保护性的质疑


一是独创性问题。有观点认为只有主导事件的进程才具有独创性,因为足球比赛的进球是不可控的,所以不具有独创性。但为什么非得主导事件的进程才具有独创性?如果可以主导事件的进程,那就肯定是虚假的表演,那是不是意味着电影里只有演员和编剧才是其独创性的来源,导演、摄像基于影像艺术手段的创作又算什么?纪录片也是电影,既然认为它也具有独创性,那么它的故事进程也是无法掌控的,甚至没有剧本,只有拍摄提纲,又如何解释其独创性。


但是比赛视频是可以复制的。不是所有作品都要求重新演一遍才算可复制,只有戏剧、曲艺、舞蹈或者杂技等基于舞台表演的艺术可以通过重新演一遍来证明可复制,电影作品需要再演一遍吗?从经济性的角度而言也没这必要。


可复制性,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主要是法律为了作品传播的便利,让普通大众可以简单地获得,并非要求重新创作一遍,这个没有必要。


同时,赛事的直播视频即使按照重新创作一遍的标准也是可行的,因为所有的摄像机在现场拍摄的影像都有存档,如有必要或者有这个经济的必要性,重新剪辑一遍就可以了。但,没这必要。


二、保护职业足球联赛赛事信号的必要性


职业体育是指自负盈亏的体育产业,举办赛事是纯支出的行为,其需要通过电视转播权、冠名、商标权的授权获得成本,例如中超2016-2020赛事转播权价值是80亿人民币,中超今年的收入总共是14亿人民币,转播权的销售占比71.428%,整个赛事的运营有赖于电视转播利益收入,因此转播权的销售非常重要。


电视转播商在花费80亿的转播权成本后,获得电视转播权,得以进入赛场转播赛事,形成职业联赛的公共信号,然后赖于通过销售比赛的公共信号这个版权客体回收成本获取利润了。这时,若法律认定,赛事直播视频版权不存在,转播商等于说花巨资买了个虚无不确定的权利,完全不符合体育产业化对确定性的最基本要求,这对整个产业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另外,由于市场的变化,以前都是电视台自己去拍自己去放,中间不需要经过第三方,电视台可以通过信号加密的方式阻止侵权,但是现在特别是中国大陆地区是不一样的,中国大陆地区的转播商是第三方专业团队,目的是向转播的电视台、网站销售公共信号获得收入,由于使用方多样化,且网络转播的普遍化,意味着中间肯定会泄密,技术手段这种自力救济手段已经不能实现维权需求,需要法律对世强制力进行保护。


同时商业授权的复杂性也决定了无形资产保护体系的重要性,比赛的直播使用的方式越来越多,特别是互联网上的转播电视台的信号,已经不受广播权保护了,只有作品的其他权利才能进行保护。对外授权需要用到广播权、放映权、作品的其他权利等相关权利,而这些作品权利只有认定为作品后才会拥有,录音录像制品没有或者只有部分,广播组织者权也没有,这是我国法律的缺憾。


所以,在体育赛事转播这方面我们律师事务所会在持续关注的,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了问题需要律师解决的话可以汉卓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另外,本事务所也可以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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