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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起争议姐弟二人上法庭

日期:2018-04-27 14:53:48

几年前,李某的姐姐曾出具承诺书、在接受父亲15万元赠与后放弃对父亲房产的继承权。此后,李某的父亲将房屋赠与了儿子。没想到,为此一家人最后还是对簿公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协议“部分”有效,李某不满提出上诉。近日,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庭审中,姐姐表示,当初她是为了家庭和谐才写了承诺书,但父亲把房子给弟弟的举动本身是重男轻女的做法,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弟弟不满姐姐反悔起诉


李某的父亲在2000年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部分房款,2002年春节前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同年8月,姐弟二人的生母死亡。此后,父亲与王女士再婚,婚后又陆续交纳了部分房款。


2010年11月11日,姐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一次性接受父亲赠与的现金15万元整,作为条件,她承诺自愿放弃父亲的房产及该楼地下停车场车位租用的继承权。李父后取得该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他名下,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


2016年12月5日,李某与父亲和继母签订了房屋份额赠与协议,约定在父亲去世一年后,将该房屋以及相应的地下停车场车位的全部权利归属于李某个人所有,李某支付继母15万元补偿。但协议签订后,因李某的姐姐强烈反对,李某只得将父亲和继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一审中,李某姐姐表示,她当时基于亲情出具的承诺书,但真实意思是放弃与父亲相关的那份遗产继承权。现在觉得自己受到欺骗,涉及她的利益都是父亲和弟弟背着她交换的,其不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部分。


一审判决协议部分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李父、李某生母和王女士三人共有。李某的生母去世后,其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相应财产权利,应由她的继承人共有。从李某的姐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及她本人陈述可以确认,其放弃其父亲对于房屋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对于母亲享有的财产份额并未放弃。李父和王女士应享有涉案房屋的部分权益,其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但超出其享有份额的部分,未经其他权利人的追认,应为无效。由于李父并未取得地下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故赠与车位行为应为无效。


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请求二审确认房屋赠与协议除地下停车位以外有效,李父和王女士都同意李某的上诉请求。


姐姐称父亲重男轻女


二审开庭时,姐姐表示,当初父亲让她写承诺书是希望她不参与他这部分的房产分割,从未跟她谈过母亲房产份额的事。父亲只能处置其自己那部分,没有资格让她放弃母亲的份额。“从情感上来讲,全部房产都给男孩,这是不公平的。我对继母的继承权没有任何打算,我只希望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李某姐姐的代理人还称,这个家庭长久以来都是重男轻女,仅李某的姐姐放弃她父亲部分的财产,在情感上来说也是非常受伤害的,因此当时的15万元也是情感上的补偿。


李父说,当时考虑到李某没有房子,而女儿有两套,其倾向于把他那份给李某。他理解承诺书就是女儿放弃整个房屋的继承权。“她把承诺书给我,说这个房屋就与她没有关系了。2015年女儿生病时,她再次表述了房产什么的她都不要。”


王女士证实说,丈夫之前和她沟通好,她同意把房屋给李某,让李某有个完整的房屋。李某则指责姐姐不诚信,称继母高风亮节配合父亲处置房屋,希望二审法院能让老人心里的石头落地。


“李某的姐姐不想在此次庭审中失去亲情,但是也不能因为长期的家庭习惯而剥夺法律赋予她的应有权利。”代理人强调说。庭审最后,李某愿意再给姐姐10万元,但对方表示,其本意不是要钱,如果用钱解决,要求五六十万元。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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