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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工伤遭遇“被退休” 理赔无门

日期:2018-04-10 13:37:01

【基本案情】

赵某某,女,于2010年8月12日应聘至某公司任打荷工,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31日至202年8月29日止。2011年10月4日晚赵某某在工作中摔伤,经鉴定为工伤十级,社保中心按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2年3月4日赵某某年满50周岁,公司以赵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单方提前终止与赵某某的劳动合同,同年5月起停发工资,并拒绝支付赵某某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同时社保中心也以赵某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此时,赵某某因社保没有缴满十五年,不能办理退休和享受养老金待遇,工伤理赔又因为“到了退休年龄”被多方拒绝。赵某某一时感到走投无路,不知如何是好了。

 

【代理经过】

本律师接受赵某某的委托后,经过对赵某某自行理赔情况的深入了解,得知她与公司之间因为工伤理赔纠纷积怨很深,赵某某多次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一些近乎无理的要求,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协商。

从理赔的情况来看,赵某某目前仅获得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医疗费两项赔偿外,其他的费用单位始终坚持赵某某已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拒绝支付,社保中心亦持此观点。

赵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缴足十五年社保,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赵某某的劳动合同真的就提前终止了吗?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真的就不能享受了吗?这两点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更是律师要具体解决的实际问题,关系到本案的胜败,关系到赵某某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

问题找到了,代理方向也就明确了,剩下的就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了,但是这条途径一波三折,充满了艰难。

 

一波折:劳动仲裁调解枉费心思

工伤保险纠纷劳动仲裁是第一关。如何能够一次性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劳动仲裁这一关必须要把握好。由于赵某某本人对法律一无所知,加之听了个别人的主意,她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本律师经多次与之沟通,反复释明仲裁请求要合理合法。最后赵某某表示:在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实践证明,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确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在庭审调解过程中,双方仅仅为是否多付1000元的补偿金争执不下,休庭后,本律师与赵某某仔细地对仲裁可能的结果进行了评估,赵某某自己也认为如果坚持已见的话,仲裁裁决的结果不会比调解结果好。于是接受仲裁庭的调解方案。第二天,本律师再次与仲裁员进行了沟通,要求其与公司再做一次调解,争取案结事了。结果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调解失败。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决仅仅支持了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主张,驳回了其他申请。

 

二波折:法院诉讼柳暗花明

由于赵某某不服仲裁裁决,本律师第二次接受委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鉴于被告公司在仲裁调解阶段出尔反尔的表现,本律师放弃了调解的思路,与赵某某约定,本次诉讼寸步不让,分毛必争。于是在两次庭审中围绕被告是否“退休”这一焦点问题与被告进行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认定原告未享受养老金待遇,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但是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项,应属于社保中心的职责,法院予以驳回。至此,赵某某工伤赔偿请求中仅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项没有结果。

 

三波折:社保交涉完美收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仲裁没有支持,法院又驳回了。通过法律途径上已无法解决。赵某某自已三次找社保中心都无果而返。看着赵某某无可奈何的状态,本律师第三次伸出援手,带着赵某某与社保中心主管部门的领导进行交涉,最终双方争议不下的问题是“赵某某在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否支付?”在本律师坚持要求社保中心出具书面的答复意见时,该部门领导表示需要请示上级。一个月后赵某某打来电话欣喜万分地说:常律师,今天社保中心给我打来电话,让我去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了。听到这个消息,本律师长出一口气,本案终于圆满解决了。

 

【律师点评】

本案之所以复杂,就是复杂在赵某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又因未缴满社保金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此各部门出现分歧意见,也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考验律师的是对法律的把握以及解决问题的决心和耐力。本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社保中心三个部门,近一年的时间,最终取了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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