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
日期:2019-06-20 09:25:20
案值约1.06亿元,涉嫌逃税2000余万元,律师相关意见获采纳,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简介
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宁波某园林公司与宁波某园艺公司进口的罗汉松引起了海关注意,牵扯出案值上亿的大案。
这些松木来自于海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而松材线虫病又是松科植物的毁灭性流行病,被称为松木中的癌症,致病力强,传播快,一旦发生,治理难度大,因此被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口。
海关审单人员将其申报价格与国际价格进行比对后发现,其申报的罗汉松价格偏离货物实际价格——根据规定,罗汉松进口价格除树本身价格外,还要加上挖掘、修剪、装车、养护泥、运输等多项费用。而宁波某公司申报进口的罗汉松价格大多是裸树价格。
有社会舆论报道、松材线虫病传播危害以及逃税数额巨大等多重因素影响,无疑增加了律师的辩护难度。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邓恒阳律师为本案中的宁波某园艺公司辩护、董彦国律师为本案中的何某辩护。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相关意见,对宁波某园林公司、宁波某园艺公司、何某、曹某均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信息
被告单位宁波某园林公司。
辩护人包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宁波某园艺公司。
辩护人邓恒阳,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系宁波某园林公司。
辩护人董彦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
辩护人张某、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放
被告单位宁波某园林公司主要从事自营或代理进口罗汉松等业务。被告单位某园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代理进口罗汉松业务。上述二单位进口罗汉松业务由被告人何某实际负责,被告人曹某具体操作。
2012年4月至11月,宁波某园林公司走私进口罗汉松6票172棵,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共计2887731.47元。
2013年1月,宁波某园艺公司走私进口罗汉松2票39棵,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共计816656.6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园艺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货物,被告人何某系上述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曹某系上述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曹某均属偷逃应缴税款巨大,宁波某园艺有限公司属偷逃应缴税款较大。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邓恒阳律师辩称:
宁波某园艺公司只是代理进口云某的罗汉松,收取一定的代理费,云某是货主,是真正的受益人;
宁波某园艺公司只是被动接受低报价格的指令,也不知道真实价格,在走私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海关据以核定偷逃税额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请求对宁波某园艺公司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董彦国律师辩称:
本案是刘某乙以贪占为目的,虚报价格隐瞒实际交易为手段,在个人走私进口罗汉松的过程中,致宁波某园林公司帮助刘某乙而形成的放任走私行为;
本案证据存在大量瑕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的制作,相关书证的提取等均存在问题;
走私数额核定不清,因存在刘某乙与日方、宁波某园林公司与刘某乙两个合同,后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国内,与走私无关,两个合同价格有差异,海关可能误将刘某乙贪占部分计入走私数额,故申请重新核定偷逃税额;
刘某乙是104棵买卖合同的主体,何某是从犯;在为刘某乙、云某代理过程中,何某无罪,建议对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观点
宁波某园林公司、何某、曹某均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情节严重,宁波某园艺公司属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宁波某园林公司在为本公司进口罗汉松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宁波某园林公司、宁波某园艺公司在代理他人走私进口罗汉松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宁波某园林公司、何某、曹某该部分犯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宁波某园艺公司予以从轻处罚。何某、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宁波某园林公司、宁波某园艺公司、何某、曹某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书编号:【(2015)浙甬刑一初字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