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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20 09:19:48
王某涉嫌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约50亿元,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成功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简介
2014年末,某集团公司停止发放投资收益和本金,造成了投资人的恐慌,大批投资人报案。
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在2013年至2015年间,涉案账户总收款151亿余元,涉案账户总付款152亿余元。其中涉案个人账户总收款135亿余元。涉案公司账户20个。
2017年,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某作为公司执行总裁,组织、管理公司全面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陈斌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律师,为王某进行了辩护。
案件结果
法院对律师的部分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法对王某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当事人信息
王某,某集团(美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辩护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斌,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女,北京某公司讲师
辩护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男
辩护人田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苏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某公司等名义,以代炒外汇、黄金及股权认购为由,承诺以货币、股权等方式高额返本付息,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40余亿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余亿元,被告人陈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被告人苏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2017年5月2日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苏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多家公司名义,以代炒外汇、黄金及股权认购为由,承诺以货币、股权等方式高额返本付息,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9亿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亿余元,被告人陈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仅是执行董事会的决策,不管理公司财务。
律师辩护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陈斌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认为:
一、公诉机关将审计中收到的个人款项37亿余元与未显示对手信息的收款20亿余元全部认定为犯罪金额证据不足;
二、本案为单位犯罪;
三、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四、查封公司资产能够挽回投资人部分经济损失;
五、王某愿意将本人名下的房产变价退赔投资人,综上,建议法庭对王某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1)投资人报案情况:根据警方提供的报案人案卷统计,报案人共7000余人,报案投资金额19.7亿余元,返还金额1.7亿余元。具体情况如下:1)IPO项目:报案人共500余人,报案投资金额0.7亿余元,返还金额100余万元。2)黄金项目:已报案人共3000余人,报案投资金额6.6亿余元,返还金额1.05亿余元。3)外汇项目:已报案人共5000余人,已报案投资金额12.3亿余元,返还金额0.6亿余元。4)无法分清项目:已报案人共7人,已报案投资金额600余万元,返还金额2.75万元。
(2)涉案账户资金收支情况:根据警方已调取的127个涉案账户银行对账单统计收支情况。其中,涉及个人银行账户107个,其中主要收取投资款个人银行账户29个,主要支付返款个人银行账户42个,其他涉案资金往来个人银行账户31个,理财银行账户5个。部分个人账户既用于收取投资款也用于支付返利,2013年至2015年,涉案个人账户总收款135亿余元。涉案公司账户20个。
收入情况:2013年至2015年涉案账户总收款151亿余元。详情如下:1)收到个人往来款项37亿余元,其中收已报案投资者款项11亿余元;2)涉案账户间往来收款79亿余元;3)收到其他公司往来款项1.2亿余元;4)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往来款项4.1亿余元;5)收到现金0.93亿余元;6)未显示对手信息方式收款20亿余元;7)理财收款7.2亿余元;8)其他收款1.1亿余元。其中作废款项1.05亿余元。
支出情况:2013年至2015年,涉案账户总付款152亿余元。详情如下:1)支付个人往来款项共计56亿余元,其中支付已报案投资者款项6.8亿余元,支付张某2人民币16.4968亿余元;2)涉案账户间往来付款72亿余元;3)支付其他公司往来款项2.2亿余元;4)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款18万余元;5)现金支出0.28亿余元;6)未显示对手信息方式付款9.3亿余元;7)理财付款7.1亿余元;8)工程款项支出2.2亿余元;9)其他付款1.89亿余元,其中:费用0.84亿余元、作废款项1.05亿余元。
……
法院观点
关于被告人王某所提的“其仅是执行董事会的决策,不管理公司财务”的辩解,经查,在案多名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均一致证实,王某参与代炒黄金、代炒外汇项目决策,并主导实施了IPO项目;王某为与张某2合作票据业务,指使公司多名财务人员将公司资金6亿余元汇给张某2,且存在使用公司资金投资深圳某科技、收购青岛某公司等情形,综上,本院对王某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执行总裁,组织、管理公司全面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某、陈某、苏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陈某、苏某系从犯;王某愿意将名下资产处置退赔投资人;陈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在案资产尚能挽回投资人部分经济损失,综上,本院依法分别对三被告人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
对王某、陈某、苏某之辩护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责令三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范围内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资产依法处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范围内连带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五、在案之财产依法处置,用于发还各投资人。
判决书编号:【(2016)京0105刑初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