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金融、各类商事犯罪、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等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
权威律师 快速咨询 全程保密 省心省力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

强奸-傻乎乎的强奸犯

日期:2018-06-04 10:35:26

一、精彩案情

开庭审理时因为第二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而被告雷某认罪,致第二辩护人当场退庭。我做为第一辩护人,同意有罪辩护,但辩护内容全是无罪之辩。

关于本案是否认罪,律师多次去看守所同他讲:现有证据,指控事实,利弊得失,但还是无法得到雷某无罪辩护的支持。最后雷某当庭认错、认罪、陪礼,当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此案雷某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事后不会处理关系,对方为报复而报案称被强奸,使此案以强奸案进行审理。其间审判时雷某患得患失,认罪与否竟然拿不定主意,辩护人再三解释认罪可以从轻20%,6个月,即可判三年,不认罪可能无罪或判决三年另六个月。以六个月赌三年雷某不敢赌,其实本案并不是真的赌有罪无罪,赌三年还是三年半,而是本案的证据表明确实有无罪之可能。


二、会见及案情

2014年3月嫌疑人与被害人王某在十堰人在北京QQ群结识;而后双方单独约会吃饭、聊天,并多次去王某家作客。双方无论是在QQ上聊天还是电话、短信都极具暧昧和结交亲密关系之意。雷某王某二人一起吃、喝、玩、乐,聚会、宴请达十余次,其间王某同其他三人一起在雷某家过夜。雷某辩解:“12月24日案发当天,王某主动相约陪她过平安夜。雷某带者礼物前往并共进晚餐。其间发生的亲热行为和性行为皆未发生强迫,双方完全出于自愿。”

三、确定辩护观点

首先,应严格审查核实被害人王某之证言,更应防止王某以其他目无端指控被申请人。贵局应综合考虑王某证言的动机、目的,其报案行为是否为其他目的没有达到后的泄愤行为。恳请贵局对王某的证言分辨真伪严格适用。

其次,被申请人的口供更应科学适用;雷某对12月24日案发当时的描述,应当考虑到环境、气氛、心情等因素,不能将打情骂俏的语言认定为反抗,更不能将挑逗暧昧语言当成辱骂。

注意,咬人可以是反抗也可以是暧昧,骂人可以是愤怒也可以是挑逗。

第三,强奸案属于私密事件证据寻找困难,但雷某强奸案不能只依靠言词证据定罪量刑。轻口供重证据,证据确实充分才能不放过一个坏人,才能不冤枉一个好人。

第四,被害人王某12月24日发生被强奸事实,次年1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若真是强奸行为何必等到20天后;若真是强奸行为何必还有12月26日的再次相聚、吃请;若真是强奸行为何必12月31日找人沟通、说和。

第五,综合考虑雷某与王某十来个月的亲密交往历史,不能简单因为王某报案就认定雷某涉案。将强奸与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将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把通奸说成强奸。


四、阅卷并确定辩护思路

本案辩护思路以证据辩护为主,在客观事实不太容易反驳的情况下,以法律事实为突破口。其中核心辩护观点为证据违法、证据不足、无法排除自愿行为和被害人虚假报案等。

1、雷某第一次口供违反程序法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第二、三、四次讯问地点相矛盾,即没有羁押于看守所,却在看守所供述。

3、被害人报案时的夸大其词和相互矛盾,对逻辑等上的影响。

4、其他形式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等。

本案是在被告人再三要求下的有罪辩护,但辩护过程中一直体现出无罪思路,被告人一定要认罪,让辩护律师也觉得太过不可理喻,但又无可奈何。实体方面辩护:

1、以王某夸大其词的报案材料为批判目标,当庭提出众多不符合逻辑和违反客观规定的事实。

2、以王某和雷某言词证据上的矛盾之处,重点揭示无法排除的其他事实可能性。

本案法官审理的态度是雷某构成强奸罪,但是觉得雷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爱昧关系,夸大报案,证据矛盾。

在以证据辩护为主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直接让雷某表示是否认罪,并直接给出三年的量刑意见,也算辩护争得的最大场面。


五、辩护词

本案在证据矛盾众多,事实不清的前提下,被告不配合无罪辩护真是可惜。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雷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雷某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护人认为:本案是被害人王某与雷某自愿发生的性关系,而后王某因发现雷某非独身而恶意的虚假报案。

鉴于本案的证据简单恳请法庭本着: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精神审理此案。

1、雷某强奸罪定案证据违法;

2、雷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

3、无法排除双方自愿性行为;

4、无法排除被害人虚假报案;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和采纳。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

起诉书指控事实:

于2014年12月24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280号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

雷某强奸案证据:

除了非法取得的矛盾百出的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明暴力强迫性行为。

雷某强奸案结论:

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存在暴力强迫的性行为。


二、关于证据部分;

(一)雷某2015年1月16日11时8分第一次供述非法取得;

1、雷某全部录音、录像,只有图案没有声音,不排除公安机关诱供、骗供的可能,不然没有必要故意毁坏录音。

2、公安机关对雷某的讯问没有坚持两名警员同时在场的原则。

录像显示讯问过程在2015年1月16日,11时至12时26分结束。

10:59:59,一人,11:03:40,二人,16:30一人16:47二人36:35一人46:55二人54:55一人55:04二人11:59:59,12:00(另张光盘)

12:00:00二人03:40一人09:11二人09:41一人10:29一人12:50二人13:07一人13:25二人13:50——14:55一人16:18二人19:26一人20:14二人24:38——12:26:20结束

3、违反程序法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严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依据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一次雷某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取证矛盾不能排除是虚假取得的证据;

1、拘留证(法律卷P6)内容: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雷某于2015年1月16日19时送至我所。

2、雷某第二、三、四次讯问为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雷某2015年1月16日16时35分于朝阳看守所供述;雷某2015年1月16日18时10分于朝阳区看守所供述;雷某2015年1月16日18时10分至18时20分于朝阳看守所供述。

3、雷某2015年1月16日18时20分之前根本没有羁押于看守所,何来供述,岂不荒谬。

(三)形式程序不合法的定案证据;

1、京公朝(酒)鉴聘字(2014)000008号鉴定意见书(证据卷P28)无公章,无个人资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朝公司鉴(物证)字【2015】第CY2014WZ535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据卷P33)没有依法向雷某告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3、京公(朝)勘【2014】K1101050505002014121284号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证据卷P35)没有见证人,没有告知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4、王某询问笔录,2014年12月27日14时50分,黄港派出所,证据卷P12。没有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违反《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


三、强奸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证据是司法公证的基础,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辩护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逐款论述本案的指控证据不足。

(一)雷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1、证据不充分很难形成完整的定罪证据链。

本案排除雷某供述和王某证言外已无定罪证据,全案证据之间不能够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能定罪量刑。

2、雷某供述违法违规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雷某的第一、二、三、四次供述都存在无法弥补的程序性错误(见二、关于证据部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王某的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完成孤证,不能定案。


(二)指控雷某强奸证据属于第(二)(三)款证据不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第(二)款“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第(三)款“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1、王某言词证据的自相矛盾之处;

(1)《王某追究刑事责任材料》

①他的家人把此他强奸我一事在老乡中到处宣传;

强奸案任何都知道是隐私、尽量遮掩的丢人事,家属一直以故意伤害罪告知他人,何来到处宣传;

②以至于90%的老乡都知道;

百分之九十的老乡都知道怎么可能?难道王某作过科学的调查、统计、运算,能够准确核算出准备比率真的奇葩,难以质信。

③就连在十堰老家的几乎都知道此事;

王某难道会亲去十堰调查此事,全属胡说八道。

(2)2014年12月27日14时50分王某陈述(证据卷P12)

①雷某,约我到北京市朝阳黄港一号烤鸭店吃饭;

两人相聚是王某主动约的雷某还是雷某主动约的王某,王某何以这里说谎,目的为何?

②当时撞的我有点晕,晕了后,就停止了反抗,对方把我的裤子脱了……

王某停止反抗雷某强奸的原因是被雷某撞晕,晕了后王某何以感知:裤子被脱、插入体内,动了五分钟?

③他说吃避孕药是对我好,我要不吃的话他说会经常来找我。

问:后来怎么又来报案了?答:因为雷某威胁我。

性关系发生后雷某要求王某吃避孕药而至双方发生矛盾,并且王某也认为雷某“要求吃避孕药”是威胁她,以至于翻脸。

④就是他按着我的双手,把我按在床上,脱了我的裤子把我强奸了。…没有打我,只是按着我的双手不让我动。

若用双手按着双手,怎么去“脱了我的裤子”。若是撞晕后强奸,又何必“按着我的双手不让我动。”

2、雷某供述的无罪内容;

(1)2015年1月16日18时10分雷某供述(口供卷P26):开始亲的时候她不自愿咬了我,后来我和她发生性关系时她没有反抗。

(2)2015年1月26日15时50分雷某供述(口供卷P31):当时我在喝水时,王某骂我变态,我问她是不是想和我做一次爱,她点了下头,后我到床上时问是她自已脱裤子,还是我帮她脱,我见她没说话,我说还是我帮你脱裤子吧,她“嗯”了一声,后我把她裤子脱下的。

(3)2015年2月3日19时00分雷某供述(口供卷P34):问:对方是否自愿与你发生性关系?答:是自愿的。 问:你是否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答:没有。

(4)2015年2月17日15时21分雷某供述(口供卷P38):后我就去亲她的嘴,她也没有反抗,还互相亲吻…于是我说咱们一起做爱可以吗?她点了点头…发生完关系后,我说如果她怀孕了,我一定会娶她…

(5)2015年3月17日11时00分雷某供述(口供卷P43):问:对方是否自愿?答:是的。 问:你是否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答:没有。

3、雷某供述与王某陈述的矛盾之处;

(1)谁主动相约?

2015年1月16日11时8分雷某供述(口供卷P17):2014年12月24日9时许,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她陪她一起过平安夜。

2014年12月27日14时50分王某陈述(证据卷P12):我的一个老乡叫雷某,约我到北京市朝阳黄港一号烤鸭店吃饭。

(2)报案原因与避孕药的关系?

2015年1月26日15时50分雷某供述(口供卷P31):我觉得12月26日我和她见面吃饭时,我为了安全起见让她吃避孕药,她一下就情绪激动了,可能是因为这个报警的。而且12月26日我还对她说我有老婆,之前我一直对她说我是单身。

2014年12月27日14时50分王某陈述(证据卷P12):他说吃避孕药是对我好,我要不吃的话他说会经常来找我。问:怎么威胁你?答:他说他不会放过我,会一直骚扰我。

(3)王某是否反抗?

2015年1月16日18时10分雷某供述(口供卷P26):后来我和她发生性关系时她没有反抗。

2014年12月27日14时50分王某陈述(证据卷P12):雷某就把我按到床上,当时撞的我有点晕,晕了后,就停止了反抗,

(4)去王某家原因?

2015年2月3日19时00分雷某供述(口供卷P34):当时我对她说去她家帮她试试新给她买的电热毯,同时我给自己的手机充电。

2014年12月27日14时50分王某陈述(证据卷P12):他说他的手机没电了,打不开地图,不知道路回家,要到我家充电。

(5)12月26日两人是否共餐?

2015年1月26日15时50分雷某供述(口供卷P31):我觉得12月26日我和她见面吃饭时,我为了安全起见让她吃避孕药…

2014年12月27日14时50分王某陈述(证据卷P12):他邀请我去吃饭,我不去。

4、非暴力性行为的证据。

京公朝(酒)鉴聘字(2014)000008号《鉴定意见书》(证据卷P28):外阴粘膜未见明显损伤。

京公(朝)勘【2014】K1101050505002014121284号《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证据卷P35):事主王某的内裤完好无损。

上述证据也是暴力强迫性行为的明显反证。


(三)指控雷某强奸证据属于第(四)款证据不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第(四)款“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1、无法排除雷某与王某关系爱昧自愿性关系;

…2014年3月QQ上认识…见过7.8次面吃饭聊天…2014年12月24日上午9点,王某打电话让我陪她吃饭…晚8点在烤鸭店吃饭…

(雷某)我们就是老乡关系。我听群里说,只要给王某买东西,关系好点就跟她发生性关系。我也想沾点便宜,就有时请她吃饭,还给她买点零食。

12月14日事发前,双方通话记录显示,雷某主叫王某14次,王某主叫雷某14次,双方关系通话频繁,关系密切。

2、不排除王某别有用心虚假报案;

我(雷某)觉得12月26日我和她见面吃饭时,我为了安全起见让她吃避孕药,她一下就情绪激动了,可能是因为这个报警的。而且12月26日我还对她说我有老婆,之前我一直对她说我是单身。

被强奸者不喜欢不主动不愿意吃避孕药,这与常理实在不符,难道要为雷某生儿育女?加之12月16日得知雷某有老婆,所以不排除王某嫁人不成恼羞成怒,以至报警。


(四)指控雷某强奸证据属于第(五)款证据不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第(五)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因前面已经发表意见,不符合常理之处简列几点如下:

1、王某为什么在强奸案发生三天后才去报警?

2、报警的理由是雷某用吃避孕药来威胁王某现实吗?

3、王某主动相约雷某,为何说谎雷某主动相约?

4、被强奸者王某何以拒绝吃避孕药,并且为此情绪激动?

5、王某为什么得知雷某有老婆,怒而报警?

6、王某陈述为什么要夸大其词,目的何在?

7、双方交往许久,电话通话频繁,网络联系活跃,两人共餐多次,雷某送物多回,二人关系爱昧,王某又非处女、贞洁烈女,发生自愿性关系实属正常。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虽然指控雷某强奸罪,但现有证据程序瑕疵,且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而且无法排除雷某与王某二人自愿性行为,无法排除王某受骗(雷某独身)而恶意报案。恳请合议庭践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据此,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各位法官,能本着对法律负责、对被告人合法权益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全面审慎地考虑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宣判雷某强奸案无罪。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