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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25 15:05:08
近日,汉卓律师事务所常成律师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对进一步提升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具有积极意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遵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在商业存在、业务系统、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提出要求,给予其全面国民待遇,进一步完善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公告》将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共同构成内资、外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
《公告》指出,境外机构拟为我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我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我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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