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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10 15:58:33
您好!
发达国家,一般都是采取“大出大进”的政策,所以一般不曾在对投资的管制问题,此外还在信贷优惠、避免双重征税、其他援助等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
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管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这是发展中国国家在吸收外资构成中独立自主地行驶经济主权的突出变现,也是在吸收外资过程中趋利避害的首要关键。在我国,负责审批外商投资的主管机构是国务院商务部以及他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
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这是对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放宽了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具体见《知道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是为了利用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资金,所以通常都会要求使用本国的职工,只有在本国人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才用外国 人。我国也不例外。
4、投资期限的限制。在我国,期限银行业而异,属于服务性行业、土地开发和房地产、资源勘探的一般都有法定的期限。
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通常会让外国在一点年限范围内转让部分股权给发展中国家,而且发展中多数都要求在本国市场上购买所需的原料,只有本国没有时,才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我国即使这样。
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这只要是为了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非法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