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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举债买房,10年后真的是夫妻“患难”财产?

日期:2019-04-02 09:10:49

刘某与曹某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曹某,同年10月30日,购买了位于房山区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总价款268748.92元,该产权登记在曹某名下。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代理该起离婚诉讼时,本案争议的房屋市场价值评估为2149991.36元。二人于婚后购买的房产最终能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庭审中,刘某称购房时双方商量由两家共同出资,刘某一方由四个姐姐每人出10000元、父母出30000元、刘某个人积蓄38000元,共计出资108000元,剩余购房款由曹某一方筹集,但刘某对其所筹资金来源未能举证,曹某亦不予认可。曹某称购房是其父提出,想在老年后来京与曹某一同生活,购房款全由其父出资,并于2001年6月14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先后汇给曹某二笔款项:160000元、113000元,均用于支付购房款, 并为此提供了汇款凭证,所汇款项及日期均与曹某支付购房款的金额及日期基本吻合。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合本案的举证情况,以及曹某、刘某结婚的时间与购房时间的联系,两人的经济能力,还有中国在结婚问题上的传统习俗等,法院对曹某主张的购房款由其父支付予以认定, 最终房屋归曹某个人所有,刘某没有任何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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