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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08 16:16:38
律师在法庭上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常看到有些文章经常会提醒我们切记在法庭上犯一些大忌,很多是针对所有的常规类诉讼法庭技巧,本文针对知识产权细分诉讼领域中的专利诉讼法庭的一些大忌作一些说明,避免踩雷掉到坑里。
一、轻易质疑证据的“三性”
专利侵权权利类必有证据之一为专利证书,有些案件原告开庭时仅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被告律师不要轻易因为未提供专利证书原件而斩钉截铁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提出异议(Ps:至少我代理的所有被告案件均未对原告的专利证书的证据提出过异议),由于专利证书的内容都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网站无障碍地进行核实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以及是否经历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有变化,如果仅因为未提供原件而提出质疑,将导致很多情况下,法院会当庭联网上知识产局网站进行核实,核实后又没有问题,造成法官对被告律师“伪认真”的第一印象。一般的做法是,接到被告代理后,马上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最直观反映专利的基本情况,然后上知识产权局查询专利授权文本、缴费信息、中间审查文件、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检索报告)信息,上专利复审委网站查询专利无效宣告信息,如果未发现有异常情况,对专利证书均不提异议。若发现异常情况,特别是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的授权或确权程序中的一些中间文件,可以下载下来作为被告证据提供。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证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仅提供一张扉页,回到了十几年前的状态,给诉讼提供直观性带来小小的不便,更要求被告上网核实专利权利内容。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侵权比对
外观设计作为特殊一类专利诉讼,很多都是彩色图片或照片提供专利申请,而有些经验不丰富的原告律师开庭时未提供专利证书原件或未提供彩色照片,此时被告不要简单地未提供彩色照片为由进行不比对,事实上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清晰记载有外观设计的彩色图片。
三、过度“欺负”对方律师
因为不同的诉讼领域有不同的法律知识与术语,甚至有不同的开庭习惯,有些律师对专利诉讼不熟悉,一些细节问题未准确掌握是非常正常的,长期代理专利诉讼的律师面对一个经验不丰富的对方律师,有些律师常常利用在专利诉讼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经验优势,对对方律师指手画脚,让对手律师很尴尬和难堪。我记得有一个资深的专利律师常常将对方律师弄哭,常常教育对方律师,对一些年轻的律师也不放过。纠正对方的错误不是律师的本职工作,那是法官驾驭庭审要做的事,我们没有必要花那么多的力气去越殂代疱。有时候尊重对手就是尊重自己,我们目标不是为了说服对方律师,而是说服法官。
四、过度“表演”技术问题
目前审理专利诉讼的法官绝大部分是法学院毕业的文科审判员,通常情况下不具有理工科知识背景,而有些律师或具有专利代理人资质的律师具有理工科背景,又是某个案子的代理利益关联方,对技术的掌握或理解往往准备的较为充分,以及与专利技术相关联的周边技术领域均有适当的准备和了解,在庭审时有些律师往往对技术夸夸其谈,仿佛专利诉讼只审技术问题,误以为法官都不懂技术,殊不知,不要误以为一个不太会烧菜人(Ps:法官)就不懂得品菜,一些有一定专利诉讼庭审经验的法官在双方代理人的阐述下对专利技术的理解总体上没有大的障碍和问题,所以代理人没有必要再任何技术问题,任何技术点上进行逐字逐句争夺。
五、脱离技术空谈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专利侵权判定有许多规则,如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法官对这些法规的理解一般都强于代理人,不必纠结与对这些原则本身的理解,高谈阔论,而是建议结合具体的技术问题和技术特征来阐述,将具体的技术问题与判定规则进行有机的结合才有现实的意义,才可以解决实际的问题,要重点阐述技术特征的内容、功能、效果及其价值,其在技术方案中的具体地位,结合具体的技术环境进行理解从而从客观上框定该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判定有一半以上的工作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六、在答辩期后提交无效宣告
从程序来讲,被告希望通过提出无效宣告程序而申请法院中止审理诉讼,在形式上最好符合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目前如果通过面交方式提交无效宣告请求,若在答辩期内,复审委一般可以当场处理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以便更加确信取得无效宣告受理书,建议在答辩期内简易文件先提交,在一个月内可以无理由地补充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在答辩期后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容易给原告律师以口舌。
七、当庭提交带有复杂技术的证据
专利侵权诉讼有一半时间花在侵权比对上,如果带有技术内容的证据当庭提交会给法官带来很大不便,容易引起法官反感,给对方代理人也会带来诸多不便,比如现有技术抗辩,当庭提交很多篇复杂现有技术,还需要选择不同的组合方式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庭审时间拖延很长,很疲倦。
八、死磕现有技术抗辩
一部分被告代理人瞻前顾后,对所有提供的现有技术均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特别是对于明显不能成立的现有技术还坚持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对于明显没有公开的特征进行强制性不顾事实地说明已经公开。
九、不理解法官释明程序
专利诉讼有其自身特点,比如有些抗辩理由只能通过专利复审委员解决,比如修改超范围导致无效,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需要在确权程序中解决,侵权诉讼中法官心有余而力不足,会释明被告代理人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来解决该类纠纷,从而明确专利权保护范围。
十、模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有些被告代理人坚持以被控技术方案与专利说明书附图进行比较,在法官释明后仍然坚持;有些原告代理人以说明书摘要进行权利主张,认为摘要简单保护范围更大;还有些原告代理人只主张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来主张部分侵权。
十一、将法官推向被告席
专利侵权判定通常会涉及技术比对(或设计比对),以判定被控产品与专利之间技术上的相同或差异点,有时候存在一些律师拒绝进行比对,既不认可原告的意见,又不发表自己的意见,把这些任务全部推给合议庭法官,让法官充当被告角色,建议在庭前对专利技术方案和被控产品技术方案进行技术上的准备。
十二、引用过时的专利案件诉讼规则
专利侵权判定经历过一些变化,有些侵权判定规则已经过时,如多余指定原则,有些规则根本就没有,如外观设计使用侵权。有些被告代理人依据之前的司法解释要求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立案时应当的条件在案件立案后要求驳回起诉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