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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6-28 09:49:41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王春艳律师答:
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并非用人单位不提供以往的工作证明就不能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了。比如,入职资料,工号牌,工作服,与工作相关的往来文件,邮件,同事的证明等等都可以用为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剩下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的话,就会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