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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与乙男于1997年结婚。1999年底,乙男与自己单位(某银行)买断(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次性补偿其22万元。三个月后,乙男离家出走。2年后(2002年),甲女通过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乙男离婚。法院无法寻找到乙男,遂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最终缺席审判,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处理财产问题。2006年,乙男出现。甲女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买断款22万元。问:该款能否分,如何分。理由?

日期:2018-06-15 14:24:30

王春艳律师答:

离婚后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半。


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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