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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我朋友小张在地摊喝酒,另一桌一个女的小丽,我朋友小张认识然后在对方的桌子上和那个女的小丽说了几句话,然后小张一同吃饭的的小王也正好认识这个女的,然后小王跟着个女的说了几句话引起着个女的对象生气,然后小张拿起一个杯子摔了小丽的男朋友,然后小丽的男朋友伙同三个人拿着铁架子追打小张和小王,然后陪同小张和小王的朋友看到了,他们厮打起来,两方都有伤,可能都是轻微伤,小丽的男朋友报了警,这样的事能跟小张和小王定成寻衅滋事吗?

日期:2018-06-08 16:08:36

轻微伤达不到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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