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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讨债而被判非法拘禁罪要判几年,债务该如何继续讨回?

日期:2018-06-08 15:05: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和、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3日: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债务该如何追回?

从法律意义上讲,讨债需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一般说来诸如借条、合同中的交易条款、送货清单和收据;第二,要有债务人的明确的资料,不能找不到;第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满足这三个条件债务才可以依法讨回来。

另外追讨债务有还一个诉讼时效问题,一般是两年,过了两年法院不再受理。当然,一旦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还是可以依法采取一些补救措施的。比如要求债务人补充一个还款协议,约定何时再还,若债务人不愿书写,则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将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的讲话录音固定,作为证据起诉。再有时效过后,债务人同意还款一部分的,一定要马上接受,因为债务人同意还款的行为,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则债权人的时效,实际上又得到了保证,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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