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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市目的实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事业单位转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8-04-08 10:38:35

为上市目的实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2017年下半年以来,央企公司制改制工作加速推进,国家电网、中国通号、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铁建总公司等企业纷纷宣告改制完成。中国铁建于20171214日晚发布的公告显示,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其控股股东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简称“中铁建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中铁建总公司名称为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铁建总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各种专业和特殊资质证照等由改制后的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承继,有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此前一天,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发布公告称,中国中车集团公司已经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的集团公司名称为“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2018年115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传出的最新消息显示,2017年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取得突破性进展,企业市场化基础进一步筑牢,中央企业及子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基本完成。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不是追求形式上有变化,从政府管理的企业变成有限责任公司,是要在运行机制上做出实际改变。”中国人民大学国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锦表示,公司制有利于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之间的权责边界。通过公司制改制,有助于促使国企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从而激发企业内生活力,深入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更好发展。

李锦认为,“以管资本为主”正成为国资改革的突破口,国资委通过授予经营权,从而让企业更好地进行公司治理与市场化经营。公司制的建立为授权经营体制创造了条件。国资委发布”11家央企80位领导人员职务变动”透露出一个重大变化,改制后的央企,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出资人代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直接任命;对于公司总经理,国资委只是提名人选,授权给公司董事会任命,而非直接决定任命。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近日也强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关键在于通过不断地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018年要推动央企集团层面全面建立规范董事会,增强董事会决策能力和整体功能。探索建立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方式,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直是广大事业单位人员和想考事业编考生们最关心的问题,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发展越来越公平化,有一部分事业单位利益也越来越好。

2018年开启不久,就传来事业单位改革的最新消息——将打通优秀基层干部晋升转编通道。这样一个鼓舞人心的好消息,为2018这年抹上一笔幸福的重彩!

关于事业单位:打通优秀基层干部晋升转编通道。

每2年一次机会,事业单位人员可转公务员!

日前,江西省发布“事业单位改革相关实行意见”,在这份文件中,对于事业单位职工转公务员做出了具体说明:

对于在乡镇(场、街道)工作满5年以上,年龄45周岁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事业编制人员可竞争性选拔、分类选拔,实行定期选拔转成公务员!频率为每2年开展一次。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符合条件的优秀乡镇(场、街道)事业编制人员、村(社区)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则可以通过选拔走上乡镇机关领导干部岗位。

     关于事业单位的好消息还不止这:除了可以转公务员之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上涨、离岗创业等改革的实施也是两大利好消息!

①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近期,江西、上海、重庆、浙江、山西等地启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例如允许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扩大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自主权。

②离岗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其中省直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可由原单位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不属于“改制”:

《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根据《公司法》第九条进行文义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中被明确界定为“变更”行为而非“设立”行为。如将整体变更理解为股份公司的新设行为,则意味者在股份公司新设前有限公司发生了注销,应按公司注销程序进行清算,再由原股东再以清算后所得的财产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但《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段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法》并没有根据清算程序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而是基于“变更”行为直接产生了债权债务的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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