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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打入传销组织里应外合一网打尽

日期:2018-06-04 14:24:38

一、案情起因;各取所需,非正义

2013年11月初,接受律所指派,着手完成打入某传销团伙内部,实现固定证据、报警、立案、咨询、配合抓捕……

委托公司是一家准传销公司其公司,经营在国内有声有色。老板当然敛财有方、财大气粗。公司的销售总监曹某于2013年8月间代领手下销售队伍几十人集体叛逃,独立成立了女性化妆养护产品为主的传销经营和网络模式。原公司老板恨之入骨、欲治其罪,遂找到律师事务所。

中原某省XC市公安部门,每年有抓捕传销组织的指标,2013年传销案件没有发现、侦查和告破,正欲寻找抓捕传销组织而不得,公安部门通过渠道了解律所的上述意图不谋而合,展开行动。

如此一张大网悄悄拉开……


二、着手准备;先谋后动,有计划

(一)律师通过以往经验和法律知识形成报案意见书:

……

关于传销犯罪一案,根据以往辩护经验,结合传销犯罪构成和核心犯罪证据特点。提出如下控诉思路和收集证据意见,敬请参考。

一、传销的逻辑方式

(一)方式特点

1、要求滚动发展成员;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

2、要求成员交纳费用;以购买方式变相交付费用。

3、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来给上线报酬。

(二)立案标准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三)招商方式

表示热情、赞美、献殷勤、美人计、画饼、开会、气氛、洗脑

(四)概念似是而非

每个人三个朋友,三三得九,无限尽

(五)加入者往往不知深受其害,核心人员才是最大恶极者。

二、涉嫌罪名

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传销罪

三、证据收集和固定

按照证据重要先后顺序列明如下:

(一)洗脑

1、会议录音、录相;

2、记住交往过程、方式和关系

(二)材料证据

1、全套经营材料

2、全套政策宣传

3、交费过程和产品(鉴定)

(三)组织架构证据

1、组织者

2、上线

3、开会讲课者


四、证据固定方式

打入内部,加入组织,参加活动


五、注意事项

1、装老实本份,千万不能让对方觉得聪明;

2、不要太过于积极主动,因为他们会主动,也防止我方暴露;

3、多留对方联系方式、QQ等,为勾引我方提供机会;

4、伪装好自己的身份,使之可信

5、一定要注意安全,固定证据不急于一时一刻,机会会有的。

……

(二)寻找线索想尽办法接近组织

委托公司提供了传销组织的网站;提供了传销骨干的电话;提供了传销组

织开会的时间地点;律所为了此案在XC市办理了二张电话卡,以备联系所用。

律师先以电话查找QQ和微信的方式与其骨干人员成为好友,通过电话取得信息,至北京化妆养护品销售点,但没有发现传销线索和证据。上述方法费时费力,而委托公司又再三催办此案,只能放弃。

孤注一掷,通过传销组织网站直接拨打办公电话,直接找曹某表明:网站介绍产品很好,想代理产品,能否试用,并表明是XC市人(即距招商会位置不远)。曹某表示希望参加客户聚会,并告诉了时间地点。至此一XC市女性朋友W某接触到组织。

再次破釜沉舟,通过委托公司提供的骨干人员电话和名单,直接拨打曹某手机电话:我是XC市人在广州作生意,听人介绍(传销骨干),准备考察此项目,直接询问聚会时间、地点。另一男性XC市朋友D某接触到传销组织。

容易接触组织并不奇怪,传销组织本是开放性的需要吸收成员的组织,当然容易加入。同时传销的犯罪形式是掩盖在合法形式之下,刚刚加入也不会发现传销犯罪核心证据。


三、打入组织; 固定证据,作管辖

11月12日实习律师以D某名义独自参加襄阳传销聚会,不录音,不录相,只是多听、多看、多观察。多次向曹某表示代理费太高,没有实力担当代理商。招商结束购买了几百元的传销产品“和之初”。

2013年11月14日,律师、实习律师(假D某)、W某三人来至“宜昌土家兄妹大酒店”三楼招商会场。所有客户都在拍照,所以我们也肆无忌惮的录音、录相、拍照。招商会结束,假D某、W某去同曹某聊天,面对二十多岁的年青人曹某放松了警觉,会场上的气氛更让曹某相信这是寻找就业机会的两个年青人在外地不期而遇。

于是产生了足以传销罪定罪量刑的录音:“每次招商会都有三个商户会加盟;加盟以后慢慢服务好,让他们转让介绍;做这个产品三部曲就可以做好。第一步,确认市场有一定体验的消费顾客;第二步,在顾客之间产生加盟店,把他们培养成种子店;第三步,经过这种不断的培训、洗脑,循环往复下去”(模式固定)“‘雪莲贴'功效神奇;产品利润高;转介绍利润丰厚;并且总部负责培训。”(方式固定)“D某资金少可以从W某处进货,W某可以多挣些提成。”(层级固定)

临走时,W某购买了几百元的产品。

为了确定XC市公安机关的刑事管辖权,律师决定要在XC市向曹某本人帐户上存钱。W某发短信:“曹总,昨天你的风采和气度深深的吸引了我,我相信你说的方式一定能赚钱,我想再订此雪莲贴,能给我邮寄吗?”当日以W某名义邮寄一千元至曹某帐户,同时也取得了多个他人帐户。算是美人计吧…


四、办案指导; 教授实施,上手段

(一)D某、W某去XC市公安局报案,D某提供报案材料如下:

……

2013年10月,报案人在广州听说美容、养颜类产品生意不错,有发展前景,遂蒙生经营之意。在网上多次查找多个产品,也联系过多个品牌。

11月6日通过“和之初”产品网站“http://www.fyjkjy.com/”与自称总负责人的曹总(曹某)电话联系。曹某电话中极力称颂其产品质量、功效神奇,当知道我是cg人后更邀请报案人有时间来湖北参加招商会。11月12日回湖北办事,本想顺便参加招商会。但有事无法拖身,便让我哥哥(D建某)代报案人参加了他们组织的襄阳招商会。

招商会上曹总等人讲述:“和之初”产品是直销经营;“和之初”可彻底治愈妇科病;功效神奇;极易销售;利润广阔;(证据一)同时暗示做区域代理可以有更好的政策、更好的保护、更好的利润和前景。哥哥(D建某)电话向我说明情况,报案人一时冲动让其交纳了1000元定金,签定加盟合同,哥哥(D建某)带回部分“和之初”产品(证据二)。

D建某回cg交给我购买的部分“和之初”产品;也同我讲述了整个招商过程,还特别强调遇到另一个想加盟的老乡。上述情况让报案人产生怀疑;今天早上与曹某的电话联系(证据六)更是让我感到疑惑:

1、试用“和之初”产品后身体不适,更没有所谓神奇疗效;

2、网上销售产品的“邵阳市福缘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网站登记注册资金100万(证据三),该产品不可能做直销,该公司也没有资格做直销;

3、“和之初”产品的包装上生产商是“烟台金蕊女性用品有限公司”(证据四)也不是招商会宣传的产品如他们自已生产;

4、报案人与他们签定合同后,他们竞然没有交给我们一份;(证据五)

5、报案人剩余的产品由张某某提供,同时也提供了张某某的收款帐户(建设银行,421111111118);

6、同去参加招商会的老乡如果加盟还承诺要在报案人的代理处进货;(证据一)

7、还承诺了很多代理商返点、返货、返利的政策。(证据六)

上述问题结合在一起报案人觉得:曹某等人没有直销资格以直销方式经营,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曹某等人以会议的名义招商,其实是以层级方式销售低价劣质产品,比如试用品的销售顺序就是:厂家,曹某,张某某、D某某,cg区新加盟的小老乡(已承诺)。曹某等人真正的销售方式不在招商会,而是秘密、封闭、神奇的代理商培训。

虽然报案人醒悟的早,被骗不多。但是为了有效的惩罚犯罪,不样其他人上当受骗,让骗子们绳之以法。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核查并依法追究嫌疑人曹某、张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后附:证据目录和证据

(二)W某提供报案材料如下:

……

2013年11月13日,报案人在朋友李某处听说有一化妆产品在宜昌举行公开招商会,因为就业心切,也因为好奇,于是决定与李某一同前往宜昌。

2013年11月14日中午13时40分到达“宜昌土家兄妹大酒店”三楼招商会场。会场在王芳的组织下,曹某的鼓动和宣传下展开(证据一)。开会间,多名参与者的经历和发财过程让我着迷。会后曹某的一席话更让我相信这是发财致富的好机会:“每次招商会都有三个商户会加盟;加盟以后慢慢服务好,让他们转让介绍;做这个产品三部曲就可以做好。第一步,确认市场有一定体验的消费顾客;第二步,从顾客之间产生加盟店,把他们培养成种子店;第三步,经过这种不断的培训、洗脑”(证据二)

招商会后曹某更承诺:“雪莲贴”功效神奇;产品利润高额;转介绍利润丰厚;并且总部负责培训。如此政策让我当时就倾囊而出购买了三百元的产品(证据三),第二天早上被发财前景诱惑,更怕失去这个机会,于是向曹某所给帐户(工商银行,6222340009265801);打入购货款1000元(证据四),让其邮寄发货。

兴高采烈之余,中午与老公说起此事。让老公一顿大骂,说这就是全世界人都知道的传销,你个傻瓜还会上当受骗。于是来公安机关报案,希望不要再让这些人骗人!…

第二日,律师去公安机关,为办案警员提供固定犯罪证据,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日公安机关决定:对传销案全员实施电话监听。


五、一网打尽……

一周后的下一次招商会,一百多名特警和两地公安警员,包围了招商会现场,都以为是什么大案子呢……后来曹某供认不讳,不久取保候审……


六、评论

只是办案刺激说来听听,留做回忆。无罪,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有罪,欲治其罪何患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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