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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卓律师讲解:PPP项目合同纠纷中仲裁争议解决

日期:2018-04-28 13:10:04

PPP争议解决也是近几年来汉卓律师事务所关注的一大重点,汉卓律师在本文中为大家讲解PPP项目合同纠纷中仲裁争议解决。


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为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防范因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可能引发的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推广适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1、仲裁的受案范围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从仲裁法的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只有就财产权益类纠纷,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上,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即平等主体的人身纠纷、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纠纷(如行政纠纷)均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


2、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


目前,学界对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同时还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因PPP项目是政府方为完成某项公共职能,同时解决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及运营问题而与社会资本方及其它缔约方签订的合同。因此,PPP项目合同本身就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类型为仅确定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种类型为除确定上述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就该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特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相关的约定(具有行政合同的特点)。


3、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对仲裁争议解决方式适用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PPP项目合同为既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又具有行政合同性质的混合性质合同。该种合同性质对其适用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影响突出体现为:因PPP项目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是否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


汉卓律师认为,PPP项目合同法律纠纷是否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不能仅从其合同性质方面进行考虑,而应当建立在区分PPP项目合同中具体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换言之,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到项目建设、运营、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不属于行政管理领域的纠纷),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约定的仲裁条款,纳入到仲裁的受案范围;而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约定的仲裁条款将该纠纷纳入到仲裁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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