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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公司被起诉,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日期:2018-04-13 14:57:18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张某出资,与某公司签订《证券投资管理协议书》,约定由张某委托该公司对其股票账号及相关联的资金账号进行投资管理,张某将操作密码直接告知该公司,由其工作人员在张某的股票账户内独立进行投资买卖的具体操作,盈利双方“七三”分成,张某有权随时了解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状况,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之后,张某即按约定投入资金,并将股票账号及相关联的资金账号、密码告知该公司工作人员;但合同履行中,该公司操作人员竟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私自更改账户密码,进行其所谓的“封仓”操作,至2011年9月郭告发现异常亲自前往证券公司重置密码查看时,账户出现巨额亏损仅余有投入资金的四层。张某找该公司索赔,交涉多次无果,遂委托张涛律师代理本案。


案件进展: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霍明亮律师受聘担任原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认真分析、整理相关材料,霍明亮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经沟通协调,顺利通过了朝阳法院的诉前审查,2012年10月31日,朝阳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该案。


朝阳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该案,霍明亮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出庭。


判决结果:


近日,朝阳法院判决该案,霍明亮律师有关被告证券投资公司无相应资质、双方所签合同无效,证券投资公司存在过错应对原告郭女士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代理意见被完全采信,最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诉争投资理财合同无效,遂判决被告证券投资公司赔偿张 女士的损失,至此,霍明亮律师代理的原告一方完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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