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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犯罪辩护之风险防范与刑事辩护

日期:2018-04-09 17:40:00

我们将商事犯罪这类问题韩冰律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释。

一、涉贷违法主体多元化、利益博弈与平衡

涉贷领域涉及到了三个主体类型,申贷方、放贷方与担保方。申贷一方为了获取贷款而欺骗担保方,主要是骗贷以及贷款诈骗犯罪等;放贷一方主要是信贷人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和利益,而违法,例如违法发放贷款等等;最后,是担保方,担保方为了获利,而去串通申贷方去欺骗银行,共同犯罪,在申贷方无力偿还时又通过刑事控告的手段,希望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这两年,这几类问题频频出现,概率增加,都成为了研讨和司法事务的焦点问题。

二、涉贷犯罪的风险防范和刑事辩护

(一)违贷犯罪的辩护及管控

(1)在骗贷背景下有无违贷犯罪的可能性的问题。一般人认为是没有的,因为违法放贷是故意犯罪,而骗取贷款又是银行被骗,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但是实践中,两者就有可能同时成立,我们分析过,两者虽然不是对合犯,但确实存在一定的对合关系,在骗贷成立的背景下,是有可能存在违法放贷犯罪的,当然如果是互相串通,还有可能构成骗贷共犯或者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其他犯罪。

(2)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严格审查”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要对申贷方进行“严格审查”,那么什么才是“严格审查”,我们在相关的判决书中看到有认为是“实质审查”,也有认为是“真实性审查”的,如果按照司法机关这样的裁判标准,那么信贷人员涉嫌违法放贷的风险极大,因为你一定要审查出材料是假的,或者确保材料是真实的,才不构成犯罪。

(3)违法放贷的刑事风险防范。我们将银行的放贷流程分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核查,并为信贷人员设立了三道红线。如程序调查义务,包含双人调查、上门走访、面谈面签;材料收集义务,包含材料齐全、形式完备、核对一致;严格审查义务,综合判断、层层审批。同时提示信贷人员四个风险点:重点审查企业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关联情况和担保的真实性情况,有效降低信贷人员的刑事风险。

(二)涉贷罪的实践与反思

涉贷罪这个罪名是在银行业协会极力推动的情况下,而写进刑法的,目的就是惩处一些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但又存在欺诈银行贷款的行为。但是实践中,银行很少报案,银行从来不承认自己被骗,相反成为此类案件立案侦查的最大阻力。与此不同的是,担保方成为此类案件控告的主力军,据公安经侦部门的统计,大约有75%的控告来源于担保方,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刑事手段达到减轻担保责任的目的。

(三)涉贷领域的若干新型问题探讨

骗取小额公司的贷款能否定性为骗取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是否符合违法放贷的主体资格?汉卓律师事务所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机构”,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加以保护,属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它没有相关的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制约,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

以上是汉卓律师事务所对于风险防范与刑事辩护的分类,希望读者借鉴,从中受益,如遇什么问题,可咨询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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