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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一些注意事项

日期:2018-04-09 17:11:18

想了解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一些注意事项,就要先了解什么是强制清算,“强制清算”即是在公司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申请公权力(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救济途径。在其中,公司往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者由于股东间存在的严重矛盾和纠纷,无法启动自行清算程序。由于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情况在实务中较少见,可供参考的案例也较少,所以律师在代理股东办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可能会碰到不少问题。

《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并未对强制清算程序作出细化的规定。2009年,最高院颁布了《清算纪要》,对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根据《清算纪要》第7条,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股权的有关证据;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证据。总结起来,股东在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股东身份的证明

根据《清算纪要》第13条,股东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

因此,法院在审查申请材料的时候,首先需确认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是否适格,即申请人的公司股东身份。一般情况下,股东身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公司工商档案中的股东个人信息、股东出资信息予以证明。在强制清算申请程序中,股东应当提交上述关于其股东身份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对股东强制清算的申请权并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即小股东或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也可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尤其是在大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不履行清算义务、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情形出现时,《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赋予了其他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

二、被申请人为公司

根据《清算纪要》第7条,“…….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由此可知,强制清算申请中的被申请人应为公司。

三、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的证明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明确公司的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因此,股东在申请强制清算申请书中,应当说明被申请人的解散事由,并提供解散事由已经发生的证据。

四、不能自行清算的事由

公司即使出现了解散事由,也并不必然导致公权力的介入,还必须满足《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如下事由:

a.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b.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因此,股东在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我们认为,在提供的证据中,应当主要体现出申请人作为股东在组织自行清算过程中作出过合理努力,例如已经根据公司章程履行了召集、通知程序,但是公司其他股东仍然怠于配合成立清算组,或者虽然成立了清算组,其他股东故意拖延清算。

所以,除债权人之外,公司股东也能够在公司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形下依法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但是必须充分举证证明其主体适格、公司解散事由已经出现、满足公司无法自行清算的法定事由。如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都可能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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