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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9-08-05 16:33:35

1.5亿元施工合同违约,法院认定违约金减半


案件简介


本案合同价1.5亿元,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而本案当事人进行了单方面违的约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律师想降低违约金数额绝非易事。

合同违约后,违约金常会成为纠纷的焦点,法院会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觉得是否减少违约金,而本案案情并不符合可减少违约金的大部分因素,

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750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对违约金重新进行了认定,将原本750万元违约金降低为375万元。


案情回放


2016年,江苏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工程总价为1.5亿元,约定江苏某公司承包海南某酒店施工。按合同约定向海南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

2017年11月13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海南某公司却始终没有开工,按照合同约定,海南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750万元,并返还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2017年1月26日,海南某公司已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50万元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李婧律师是海南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李婧律师同意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对方诉称


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不按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交由乙方施工,则需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5%的违约金”


现海南某公司与海南博银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协议书》并收取工程施工保证金。因此,海南某公司已违反《补充协议》之约定,应当向江苏某公司支付违约金750万元(150,000,000元×5%=7,50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海南某公司应向江苏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我方辩称


1.涉案工程的总价款无预算无法确定,合同约定的暂定价不是真实价格;

2.海南某公司与海南博银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并未实际履行,施工合同内容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江苏某公司所述750万元合同违约金不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工程施工的违约金是本案的焦点之一,海南某公司主观上并无与江苏某公司履行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未将工程交由江苏某公司施工,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补充协议约定,海南某公司收到履约保证金后未将玻璃幕墙及室内装修工程交由江苏某公司施工,需向江苏某公司支付工程总价5%的违约金,故江苏某公司请求海南某公司因未向其交付装饰装修工程而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由于江苏某公司不具有幕墙施工资质导致双方关于幕墙施工的内容约定无效,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中涉及幕墙施工的部分亦应无效,故江苏某公司请求海南某公司向其支付与幕墙施工约定相关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江苏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仅约定了玻璃幕墙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工程总价款,而未明确玻璃幕墙工程与装修装饰工程各自的具体价款,无法确定涉案装修装饰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本院酌定在补充合同约定的未交付工程施工的违约金的基础上按50%计算海南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375万元。

江苏某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违约金部分)


被告海南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某公司支付未交付工程施工的违约金375万元。


判决书编号:【(2017)琼01民初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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